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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言论自由

2014-08-15刘思慧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言论法律

刘思慧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定位

(一)自由范畴的演变

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奴役、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的责任义务,自由的背后是自律,除了自律外还要接受他律,即外在的道德和法律规则的约束。

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由于存在自然条件和内在条件的限制,这种取向有时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还是一个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19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说,“个人的自由对于社会进步、真理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个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界定

网络言论自由是在网络时代公民言论自由的新发展,与传统言论自由有着同样的边界,即不得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害。但同时,网络言论的特殊性也对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应当从网络实名制着手,为言论自由被滥用时的责任追究提供现实合法的路径,并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义务,构建有效的网络言论自由边界法律保障机制。

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大的平台,公民在这一平台上享有言论自由,但这是和网络言论义务相联系的,即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利弊分析

1.网络言论自由之利。首先,网络给人们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网络是一个快捷的交往平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互相交流、学习的乐趣。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大的平台,让一些在现实社会中不敢讲的合理的言论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宣泄。人们可以用匿名或实名的方式发表意见,不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很便捷地和国内外的网友在任何时间进行交流,平台的广阔性使得人们的言论自由空间不断扩大。

其次,利于网络反腐工作的开展。网络反腐是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在法律的规范下,反腐机构与广大人民群众以网络技术为手段举报腐败官员的腐败行径,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反腐方式。网络反腐包括党和政府部门的反腐机构以及民众的监督举报。广大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向相关机构举报,反腐机构通过核实,对被举报官员予以制裁,这不仅有利于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增加了反腐工作的公开透明性,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反腐工作的实效。网络举报将贪污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这仿佛是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利剑,网络言论自由为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条捷径,人们可以方便快捷地揭发腐败,利于网络反腐工作的开展。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利于政府更好地倾听民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个地方政府公开领导信箱、举报信箱,可以使上级领导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党的领导,真正实现自己当家做主,有利于网络监督工作的展开。政府公开邮箱,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网络言论自由之弊。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易导致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中的暴力行为,它是现实社会的暴力行为在网络中的延伸,相对于现实社会暴力事件来说网络暴力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广泛。网络暴力行为包括:侵犯别人隐私、“人肉搜索”、网络谣言以及对别人进行恶意攻击的谩骂。网民的“非理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传媒把关人责任的缺失都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的原因,网络言论自由的无节制发展,也容易造成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2006年的“虐猫事件”引起广大网友的愤怒,场面的残忍让人不忍直视,对此,网友发起了“人肉搜索”,将他们曝光于人们的视野之下,网络似乎走上了一条扭曲的道路,让本来为了“助弱小、平民愤”而聚集到一起的力量,逐渐走向“暴力”极端。网络暴力事件给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伤害,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造成社会不稳定。

其次,网络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和匿名性的特点。淘宝网、京东商城、卓越网等网站为人们的网购提供了方便,也使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人们的钱财。最近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多,二维码的产生,网络上出现一种新的诈骗方式。不法分子冒充购买者让商家扫二维码,套取商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个人相关信息,盗取银行卡里的存款,又以同样的方式冒充商家欺骗广大消费者。所以,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投资,不可贪图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应该规范自己的消费习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还有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蛊惑群众,通过发表虚假信息,博人眼球来赚取点击量,获得不当利益。这就需要广大网民擦亮眼睛,有效识别真假信息,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再次,网络言论自由若无“度”发展,会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延伸了人们的行动能力,摆脱了现实空间中诸如时间流逝、空间距离、疆界阻隔等的限制,使人们享有的自由在内容、形式、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巨大的扩展,但并不意味着人类从此摆脱了一切限制,可以享受绝对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人们在网络平台上可以自由发表个人意见,对社会现象给予适当的评价,但需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进行,不可一味夸大自由的限度,没有边界,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譬如有段时间网上的“地震说”、“世界末日说”,使人们感到恐慌,这都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网络言论自由的无“度”发展,势必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网络言论自由合理化、合法化的途径

1.网络新闻监管者应当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素养,有效识别有价值的新闻。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介人应擦亮眼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一些虚假的、半真半假的网络信息能够第一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并以合法有效的手段制止,从而将对他人的伤害降到最低。同时网络监督者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不可为了金钱、利益而触犯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不法分子相勾结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应该积极推广对人们有正面教育意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信息,合理有效地利用网络平台增强网民的健康交流,提高社会的道德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运行。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网络言论有法可依。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人们的行为,让一些散布虚假、扭曲事情真相、给人们带来负面情绪及影响的人为自己的无知和自私买单,让他们接受法律的制裁,端正自己的价值取向,提高个人素质。对网络言论应专门立法,使法律规范更加清晰,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完善相关制度,真正使网络言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同时,政府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要给网民最大的自由度,保持网络环境的纯净,正确地引导网络舆论,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前段时间,因发“我要炸住建委”微博的女歌手吴虹飞,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被警方拘留,一时间民意沸腾。吴虹飞是一个拥有13万微博粉丝的公众人物,其言行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容易引起网友的效仿。这一事实告诫我们,网络言论自由是和网络责任相辅相成的,当我们享有这份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责任。理性、正确的言论才会被人们采信,才能使社会生活秩序有条不紊,我们必须懂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如若人们在网络上一意孤行,我行我素,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误导人们的价值分析、判断,这是令人不安的。

3.公民应提高自身辨别能力,提高个人素质。人们应当摒弃错误虚假的信息,不可为了逞自己一时之快,过了嘴瘾,就践踏他人的尊严,积极地同危害他人人身、名誉的行为做斗争,努力维护好个人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网络言论自由离不开网络言论责任,不可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应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要拓宽自身的知识面,加强修养,培养积极的价值理念,不可为了金钱,出卖自身的人格。应该培养高尚的情操,正确看待人和事,不可因一己之私在网络上为博人眼球赚取利益而夸大事实,随意捏造。这会给他人带来负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是人们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发表个人对政府、社会生活等的观点和看法,然而,万事都有个“度”,网络言论自由也一样,只有坚持并合理地把握这个“度”,才能使人们的言论在法律的规范下正确合理地表达。网络言论自由是和网络言论责任相统一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人们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谨言慎行,才不会触犯法律。与此同时,公民要提高个人的整体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关爱他人,互相帮助,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1]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1959.

[2]王四新.网络空间中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郭志刚.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自由探析[J].西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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