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属性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走向
2014-08-15纪楠楠
财经理论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建设
纪楠楠
(青海大学 社会科学系,青海 西宁810016)
一、引言
(一)住房的属性
住房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共同存在决定了住房的商品属性,住房的生活服务功能所衍生的福利性质使住房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住房的社会属性是基于一种基本的人权——即公民的居住的权利(简称住房权或居住权)。①在我国住房权虽然未被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但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②实现对社会基本住房需求的全方位覆盖是住房建设的内在约束。由于使用价值占据主导地位,住房价格受到本身价值的严格约束;而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供给弹性的缺乏又使住房具有自我增值的属性,成为一种投资品。
(二)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对其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三)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演变
我国的住房政策,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分配住房的福利政策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并举的转变过程,本文将我国住房保障政策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
1.住房商品化初期与保障性住房理论研究阶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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