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透视
2014-05-21孙再凌
财经理论研究 2014年3期
孙再凌
(内蒙古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51)
21世纪被称为“环境的世纪”,人类在享受工业革命与科学技术带来的丰硕物资财富时,也日益感受到所处环境因污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一、引言
世界各国对环境的管理先后经过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以命令与控制政策进行规制阶段到经济激励政策推广应用阶段,再到以信息披露为特色的政策创新阶段。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披露是环境保护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制度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体现了对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同时增加了公众对企业行为的了解;反过来。这将促使企业改变他们的一些行为”(保罗·R·伯特尼等,2004)。美国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就得益于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1986年“有毒排放登记系统”(TRI)由美国国会正式建立,国会要求相关行业应登记并定期报告排放到土地、水和大气的650种以上的化学品情况。1990年,生产企业又被强制要求登记污染预防和化学品再循环活动情况。结果使美国环境保护局提出的33/55计划①,提前几年已超额完成任务。可见,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与行政命令相比,不仅速度快,而且成本低。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从披露动机来看:一是强制披露;二是自愿披露。企业不论是强制披露,抑或是自愿披露,在其表象之后都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二、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规制理论
环境规制源于对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