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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证人的错误记忆与刑事司法公正刍论

2014-08-15刘修军吴玉萍

铜陵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记忆

刘修军 吴玉萍

记忆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对历史事件、人物、时空进行精确地复制,不可能像录像机或其他存储设备一样保持“原汁原味”,而是存在一个推倒后又重建的过程,因而也更可能会出现“罗生门”现象,尤其是在个体的易感素质和人格基础上的改变更为明显。而记忆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推进和科学证据的取得至为重要时,更不能被忽视。尤其是目击证人对所看到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进行自认为的非虚假的 “客观”陈述时,其叙述或语词的组合会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从而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偏差甚至扭曲、谬误。其关涉到的可能不只是重罪与轻罪的问题,更有可能是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

一、错误记忆及产生因素分析

人们对已经经历过的事件需要通过感知和记忆才能在大脑中留下印象。依据心理学的理论,记忆又可以分为这样一些基本过程,即识记、保持、再现与遗忘。上述这些过程并不是自主的心理能力,它们是在活动中形成并由活动所决定的。记忆是人的心理生活中最重要的和最有决定意义的特点,它保证了人的个性的统一和完整。错误记忆是指人的心理过程在对过往的事实进行再现时产生了困难或扭曲。错误记忆与年龄、学历、性别、社会阶层、所处环境等因素具有某种心理上联系,但其确定性和密切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而且在案件发生后,询问者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询问者询问的方式和语气,询问对象个人的内在素质也会影响到记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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