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与调适
2014-08-15李毅弘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张 丽 李毅弘
(四川农业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雅安 625014)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不仅需要政府自上而下的力量支撑,还需要社会组织的有效协同和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各类社会组织应运而生,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是“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主要由农民自愿社会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①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引导和正向调适,是当前农村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社会组织在农村社会建设中的正功能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社会系统中的组成部分“促进系统的适应和调整”即为“正功能”。②农村社会组织因其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社会组织性,在推进农村民主政治、服务社会、社会协调、道德调节等方面“适应和调整”了农村社会系统,即实现了其“正功能”。
1、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农村社会组织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权利和扩大公众的政治参与,能够“推动村民自治,促进农村民主和善治”。③农村社会组织的功能可以有效弥补“原子化”个人参与村民自治的局限性,实现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的科学化。第一,在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转,能够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克服政治冷漠的心态,提高政治参与水平。第二,农村社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能够消减传统行政力量与其他力量对选举过程的干预,增强选举过程与结果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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