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监督机制的思考
2014-08-15仇永贵王小荣翟高峰
中国卫生产业 2014年23期
徐 朗 仇永贵 王小荣 翟高峰
江苏省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江苏南通 226001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加快,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高涨,“医疗纠纷”、“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具有中国医疗卫生行业特色的高频词汇。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的核心焦点即为医方是否违反诊疗常规且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造成的后果。“公平与正义”将医患矛盾的解决置于风口浪尖,而解决其主要途径之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2002年4月4 日,国务院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2年9月1 日起施行。同年7月,卫生部依据《条例》,制定并发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2年9月1 日起施行。目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管理和程序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鉴定程序,由于地区条件差异鉴定主体不符合专业资质,鉴定报告中责任分配不清,鉴定结论失之偏颇等[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面对的是医方和患方,公平公正的鉴定报告能够为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争议的处置提供客观支持,而达到“公平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不仅仅是合理的制度设计,更需要一个强而有力的监督机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主体、质量进行有效的评价、监督和控制。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刍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渠道。
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可诉性
1.1 医学会的组织现状
《办法》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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