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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思考

2014-08-14翟倩倩

卷宗 2014年6期
关键词:歧视公务员法公平

摘 要: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知人”而“善用”,它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公正地选拔人才,打造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录用不公平和录用歧视现象是公务员法录用制度在现实社会运用中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促进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合理完善发展。

关键词:公务员法;录用制度;公平;歧视

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知人”而“善用”,它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公正地選拔人才,建设廉洁清明政治,打造廉洁高效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公务员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保障和促进民主建设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健全的、有活力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支撑现代行政的根基,是通向国家政治清明和持续发展的康庄大道。”

1 公务员录用制度在现实社会运用中产生的问题分析

1.1 公务员录用资格不平等

2011年11月,福建屏南县财政局收费票据管理所公开招聘一名工作人员,其要求为“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国际会计专业,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其招考条件之严苛,最终只有某副市长的女儿符合报名条件。根据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的理论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俨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即人和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熟人社会”的理论在这一“萝卜招聘”事件上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它反映了一些部门在执行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度时利用人情和权职关系做出的违法行为,他们过分限定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完全按照内定人选的标准来制定,是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不合理运用。

1.2 公务员录用资格歧视

1.体检歧视

2003年6月,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报名参加该市公务员考试,尽管其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但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由对其不予录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质上是一种与健康有关的任职资格,体检标准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与特定职位的具体要求相对应”的原则。然而,从我国现实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上看,无论是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具体内容规定上都存在着诸多不合理性。公务员体检标准应该充分尊重录用职位的具体要求,不能搞“一刀切”,违反公务员录用的公平平等原则。

2.身高歧视

2001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公务员招录对象条件中规定“男性身高 168 公分、女性身高 155 公分以上”,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认为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并起诉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支行。在本案例中,成都分行将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限定的过于细致,明显违反了《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与就业法的该项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

3.录用户籍限制

在2006年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中,垂直系统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招考条件中所有岗位都要求“北京生源”,其他国家部委很多职位也明确规定只要“北京户口或生源”的报考者,北京市所得指定名额远远超过其他省市。在本案例中,招录机关的这种户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地域歧视。它一方面湮没了优秀人才,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又会出现人才结构单一、“近亲繁殖”所带来的弊端。

2 公务员录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缺少完善的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如果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发生录用不平等的现象,通常就是要通过行政申诉救济,或者是通过行政诉讼以外的其他司法途径救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公务员录用行为被认为是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内部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因此,遭受录用歧视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而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完善的行政诉讼途径对于实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合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相关行政救济途径。

2.2 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无限扩大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用人单位拥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其中包括用人自主权。公务员招录机关享有越来越大的用人自主权是世界范围内公务员录用制度发展的趋势。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报考人数的激增,职位竞争的加剧,一些用人单位就自主设置年龄、学历等资格条件限制,引起不少关于录用资格的纠纷。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意味着用人自由权,不能以自身偏好为主设置诸多不公平的资格限制,而要积极维护报考者的公平竞争权益,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2.3 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积极维护公民的平等就业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然而,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户籍限制,这是地方政府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实行保护主义的最直接体现,这是由于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是一个“经济人”,为了追求本省市利益最大化,对资源稀缺性占有的一种“利己”的自觉行为。因此,打破旧的户籍限制,实现人口的合理流动,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同时也是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2.4 就业竞争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均等,从而造成一定的信息差,导致拥有较多信息量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谋求自身的发展。在现实社会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公务员招考部门和录用单位信息公布不完全,主要包括招考公告的宣传不力和考试录用信息公布的不公开,相当多的部门甚至就不公布入围者的面试和考察情况。这种现象有违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录用单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损害报考者的公平竞争的权益,造成公务员录用歧视问题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3 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措施

3.1 要以法制化为前提和保障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针对目前的公务员录用制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力度,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要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强“依法”执法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公务员法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公務员考试的法律上的缺失,我们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并在现实社会运用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录用资格条件规定的随意性,推动公务员录用的制度建设。

3.2 拓宽公务员录用的救济途径

针对公务员录用歧视的救济途径,应该通过扩大《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中带有歧视性规定的审查范围或者修改相关的法律解释,将录用歧视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之中。在我国法院的行政庭中可以参考国际公务员的司法救济,设立专门解决公务员录用歧视的部门审理此类案件。同时也可以参考各国采取的关于维护公务员录用平等权的相关做法,成立专门的组织来解决相关问题,以拓宽公务员在录用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3.3 科学设定报考资格

报考资格的设定对于广大公民来说非常重要,它是决定着一个公民能否具有参与公务员选拔资格的关键因素,也是体现公平平等原则的首要体现。在公务员报考资格设定的过程中,人为因素很大,因此腐败的几率也会提高。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设定应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而不能够由用人单位主观随意的规定,从而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公平、平等的报考录用环境。

3.4 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过程中的透明度

在公务员招录的过程中,应该保证招考公告的合法合理性、考录结果的公开透明性。同时,要明确相关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尤其是在面试环节的监督权限。建立起由纪检、监察、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的代表组成,并随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再监督的立体监督体系十分必要。坚持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相结合,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完善公民批评、检举、评议公职人员制度,使得招录过程中“可变通”因素越来越少,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考录过程中的不公平行为。

3.5 坚持民主、平等、科学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在现实社会运用中,有关部门应该严格遵守公平原则,对报考者一视同仁,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学历界限,不因种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信仰、婚姻状况和生理缺陷等对报考者采取区别待遇,要保证公务员录用的合法公平性,避免因公民自身无法选择也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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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倩倩(1990-),女,河南人,现为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政府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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