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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物权构造的理论困境

2014-08-07朱冰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理论资源

20131129朱冰(1975),女,湖南长沙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①在美国,自然资源法涉及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以及宪法内容。参见Richard Lazarus, “Changing Conceptions of Property and Sovereignty in Natural Resources: Questioning 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Iowa Law Review, 1986, 71(3), pp.631716. 在中国,自然资源法涉及宪法、物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两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都关涉财产权内容。

②Demsetz Harold,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7, (57), pp.347359.

③这里的唯一性可以表现为不特定多数,比如共有、总有等,但在对外关系上仍然被当作一个整体对待。〖=BT1A(〗论自然资源物权构造的理论困境——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朱冰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92自然资源权属层面停留在财产权“唯一性”的系统要求下,但使用层面却遵循不特定多数同时使用的物之本性。各国都试图解决或者调和这一矛盾,由此出现了各个时期不同的理论突破方案和法律实践探索。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以权利保护确认的利益为核心区分,以法律承认为表现形式,其历史发展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吸纳新的法律保护利益、不断创造新的权利类别的过程。中国的“权能分离”理论以权能表现形式为基本区分标准,以针对资源物的各种行为形态为基本归纳单位。“环境资源权”因为缺乏核心的行为模式和法益权源基础,无法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类别在既有的财产权体系中清晰地表达。自然资源权;公共信托;权能分离D913.2;D912.6A011107一、 自然资源法律规制的现实矛盾

中美两国关于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制在财产法的语境中都有所展开①,但也都遭遇立论的困难。

“财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形成并享有在与他人的交易中获益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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