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义
2014-08-07顾俊杰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20131108顾俊杰(1964),男,江苏丹阳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7年,第26页。
②[德]卡尔•白舍克:《基督教宗教伦理学》第一卷,静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199页。根据中国基督教协会1989年于南京印发的《新旧约全书》,《雅各书》第4章第12节:“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箴言》第8章第15节:“帝王借我坐国位,君王借我定公平,……世界一切的审判官,都是借我掌权”。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06107页。
④[法]约翰•加尔文:《基督教要义》上册,钱曜诚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第353页。〖=BT1(〗【法学论坛】论上帝作为立法者的意义顾俊杰同济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092在深受基督教影响的西方社会,世界秩序乃是由上帝所立之法安排这一理念被普遍接受。上帝是唯一的立法者,“人”不能为“人”立法。虽然人因此在上帝面前失去了自由,却在同类的他人面前获得了自由与平等,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合乎逻辑地导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上帝为立法者的理念,对西方社会宪政观的形成与宪政实践以及西方法治社会的实现都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上帝;立法者;意义D903A010506
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世界上大多数文化类型中的人们都曾把法律的产生归结于神的创造,而其中,尤以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等宗教文化类型最为典型。在这些宗教文化类型的社会,法由神创制是其核心的精神理念,并围绕这一理念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认同体系、理论系统与社会实践活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