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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党政关系优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2014-08-07董沐夕

观察与思考 2014年1期
关键词:政党中国共产党法律

□ 董沐夕

本文中的“党”和“政”均采用狭义上的概念,“党”仅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政”仅指作为行政机关的人民政府,因此,党政关系在本文中被界定为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对党政关系的改革探索从未间断

我国的党政关系渊源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党政合一”。“党政合一”广义上是指政党直接代替人民群众控制公共权力的模式;狭义上是指政党直接包办代替政府行使其职权的模式。虽然政党与政府在静态的设置上是相互分开的,但执政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决策核心,其权威凌驾于政府之上,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却表现为政党直接要求和命令政府的行为,党委高度集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尽管“党政合一”在特定历史时期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但这种党政关系模式的运行毕竟是以损害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权利为代价的,因此,我们对党政关系模式进行的探索和改革从未间断过。

从新中国成立到70年代末,总体来说,我国沿用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党政合一”。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正式成为了执政党,自此,党政关系如何处理也成为了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关键问题。根据党政相对分离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从新中国成立到1953年之间制定的党政关系理论是正确的,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贯彻实施。但从1953年开始,我国处理党政关系的实践与指导理论之间又开始背道而行,党组织又开始越来越多地直接干涉甚至取代政府机关的工作,“以党代政”的现象逐步开始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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