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体育经纪立法管理对比研究
2014-08-06李亚慰李建设
浙江体育科学 2014年3期
李亚慰,李建设
(1.中国计量学院 体育军事部,浙江 杭州310018;2.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浙江 杭州310018)
1 问题的提出
中超启动时,张恩华转会事件引出了“中国是否也需要博斯曼法案”的大讨论,最终中国足协采用行政手段,责令实德收回报价才告一段落。其实,之前许多球员转会经纪及赛事经纪活动都多少遇到过法律困难,足协却始终拿不出一部符合法律规范的职业转会制度,背景和缘由值得审视。由于体育经纪人职业的相对灰色性,及其经纪行为的相对私密性,决定了体育经纪市场的相对复杂性,所以加强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管理显得尤为必要。相对于国外经济与体育产业发达国家,我国体育经纪立法较为落后,应适当借鉴国外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先进经验。美国作为世界第一体育经济强国和体育经纪立法最完善、管理最先进的国家,其体育经纪立法管理值得我们研究与学习,所以对比研究中美两国体育经纪法规及其管理模式就显得较为必要。
2 美国体育经纪立法管理的基本框架
2.1 基本情况
体育经纪业在推动美国体育产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体育经纪人卓越的市场拓展能力,在带动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和竞赛表演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随着体育经纪人和经纪活动的日益发展,体育经纪立法管理体系在美国基本形成。
美国体育经纪人管理法规体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州政府法规,由州政府专门秘书处和立法委员会法律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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