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反抗暴恐的法律之盾
2014-08-04李哲
中国西部 2014年4期
李哲
昆明“3·01”暴恐事件造成29名无辜民众死亡、百余名民众受伤的严重后果,这起暴恐袭击事件无疑是一道分水岭——它宣告恐怖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近距离威胁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即使不在现场,我也如同目击者一样感到恐怖和震惊;即使受到伤害的不是我的家人,我也和那些受到伤害的人一样深深感到哀痛和愤恨。
没有比人的生命更为重大的利益,保护平民的生命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昆明火车站的恐暴罪行,不得不使我们重新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并把反恐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作为个体的我们,除了配合国家做好防恐犯罪的预防外,更多地应该掌握一些自我救助的防恐知识和技能。同时,你更应该了解你在危险关头可以做什么,可以用什么来保护自己。
特别防卫权制度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毫无疑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所挑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秩序和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在主客观上都对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不法侵害。暴力恐怖活动的存在和发生是我们行使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恐怖活动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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