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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归于人役权

2014-08-04付云飞

中国西部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农村

付云飞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一项福利制度,也是农民相较于城市居民的唯一一项优越制度。同时,这项制度也具有其的特殊的地位和重要性,它关系到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实际立法和理论研究过程中,由于我们对权利的属性认识不足,造成对权利的构造和实施不力,出现了大量的脱法现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传统谬误

传统理论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当作地上权。但我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具有本质区别。首先,农村宅基地原始取得方式上就与地上权迥然不同。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集体土地集体成员享有使用权;原则上,集体土地也仅限于本集体成员使用。就宅基地而言,农民有权从其所在集体中获得一块宅基地,该项权利可称之为“宅基地取得权”。宅基地取得权是农民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取得一定宅基地的权利,类似于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使用权。农民依此权利原始取得对特定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取得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此点与地上权通过交易行为原始取得旨趣大异。进一步说,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筑房屋的权利;对该特定宅基地,农民取得一项用益物权,即为宅基地使用权。

具体地说,二者在以下方面也存在本质区别:1.农民仅能在其所在的集体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仅能为其成员设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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