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劳务派遣“新规”(下)
2014-08-01沈海燕
人力资源 2014年4期
沈海燕
工伤责任更明确
【原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致伤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由于与劳动者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因此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主要承担者应是派遣单位。当然,由于实际用工者为用工单位,因此工伤的调查核实、提供职业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等仍需用工单位的协助,派遣单位往往也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最终的承担责任,因此,派遣单位更多的是担当办理手续的事务性角色。
这就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应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对处理工伤、职业病员工过程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各自义务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明确,以免出现分歧;第二,实际操作中,对派遣单位的社保缴纳进行监管,避免因派遣单位不缴社保而带来的风险。
退回机制日趋健全
【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员工发生严重违纪等严重过错)、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医疗期、不胜任)情形时,用工单位可将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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