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管理模式、核心主体与战略特征
2014-07-30邓晓馨
商业时代 2014年21期
关键词:比较
内容摘要:日美贸易摩擦协调机制都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健全的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管理机构、多主体多层次的协调联动以及高效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同时,日美两国协调机制具有不同的总体战略和核心主体,并诉诸不同层次的贸易摩擦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取得了不同的绩效。日、美的模式与经验对于贸易摩擦遭遇期的中国,具有方向性指导与现实可操作借鉴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 贸易摩擦 协调机制 比较
日本、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基本管理组织模式
(一)法律基础
日本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法律基础显著特点就是“自我限制、自我规范”,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规避同欧美等国的贸易摩擦。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了给实施反倾销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日本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1980年,日本进一步修订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法令》和《海关关税法》;198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关于反倾销及反补贴程序的说明》,对《海关关税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令的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1994年,为了完善反倾销法律并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日本政府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协议,颁布了《关于反倾销税的内阁命令(416号)》。此外,《进出口交易法》规范了不公正贸易行为,同时支持本国进出口贸易商之间协同合作;根据《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规定政府对外汇、对外贸易等对外交易活动只进行有限的干预与管理,基本实现自由化;另外,对于一些重要敏感产品的进出口,通过专门的法令进行管制,实施进口价格和数量规制,或者禁止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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