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
2014-07-21张文显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张文显
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这一概念表征一个社会呈现涉法纠纷急剧增长、诉讼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根据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模型和统计方法,可以认定中国已进入诉讼社会。
诉讼社会表征着法律与社会的现代性,也使中国司法呈现出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双重特征。第一,诉讼社会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人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和诉求,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第二,诉讼社会彰显现代司法的价值和公信。诉讼社会的到来,使人民法院成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主渠道。第三,诉讼社会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中立的法院适用严密而公正的诉讼法律程序,在证据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则做出裁判,基本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与纠纷解决的确定性。第四,诉讼社会推动了司法现代化,包括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诉讼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司法思维的现代化,等等。
但是在当下中国,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诉讼社会也呈现出后现代的各种“乱象”。诉讼社会在显现后现代社会乱象的同时,也使中国法院面临各种挑战和尴尬。第一,法院由最后一道防线瞬间演变为第一道防线。许多原本不应由法院解决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背负了太多的社会责任和压力。第二,诉讼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导致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严重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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