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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承法治化思维 优化检察权配置

2014-07-21孟睿王金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孟睿 王金刚

如何对检察权进行合理分工,特别是如何对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进行合理分工,保证它的有限性和相对性,同时更进一步完善其运行规则,保证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将法治思维作为优化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才能尽快健全我国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民行诉讼检察监督制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折射着国家民主法治进程,反映着权力架构体系的科学程度和公民权力的保障状况,同时也要与本国的宪政体制相适应。总体上说,我国现阶段处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初级阶段——“行政国家”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各部门、各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上不复存在,但其法治类型仍属于“形式法治”,即“从民行立法到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1]但事实上,法律的形式主义只是法治现代化评判的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与“法律的效益化原则”,即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能够充分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2]因此,只有将民行诉讼检察监督权改革与现阶段我国特定的社会形态、司法体制相协调,才能最终实现“民行监督的形式法治”向“民行监督的实质法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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