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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对待不捕案件数量变化

2014-07-21刘贡献吴洁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考核

刘贡献 吴洁

不捕案件的数量多少有多方面原因,本文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不捕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不捕案件数量变化的原因

(一)公安机关方面

1.公、检机关司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心因各自特点而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以“严打”为目标,侦查工作侧重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查清犯罪事实,其意义在于启动司法程序,而审查逮捕工作则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其意义在于保障司法诉讼程序的进行。因此,许多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要围绕将犯罪事实查证属实的要求,认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要应该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事情,同时担心如果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会受到检察机关监督的不利影响,甚至担心如果适用宽严相济政策会受到当事人不理解而带来上访问题,因而在侦查工作中很少主动地适用宽严相济政策,对一些可以从宽处理的案件和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以报捕了事,而这些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应该或可以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导致不捕案件的增加。

2.公安机关的办案考核机制存在局限。公安机关现行的办案考核机制主要对刑事案件数和犯罪嫌疑人数等指标进行考核,公安机关各基层办案单位均有具体的刑事案件办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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