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之思考
2014-07-21柯志欣刘宪章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柯志欣 刘宪章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
一、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意义重大
(一)实现对逮捕案件的司法审查
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行承办人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案件的办理与决定相对分离。检察机关主要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具有明显的书面审查特征。审查中注重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但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不够,没有完全做到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难以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中立地位等。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检察机关不再单纯审阅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证据,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也到场的情况下审查案件,直接听取各方的意见,从而符合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兼听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也符合司法的对审性和中立性。
(二)实现对逮捕案件的主动开放
在现行审查逮捕办案方式下,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不对外公开,对其听取了哪些人的意见以及如何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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