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抗诉制度的科学构建
2014-07-21杨一凡姚煜道金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6期
杨一凡 姚煜道 金石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的监督活动。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质量不断提高,有效防止了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抗诉5425件,同比上升36.89%,法院同期审结3880件,采纳意见率为75.90%,同比上升了5.18个百分点。[1]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刑事抗诉工作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应当强化监督意识,统筹兼顾刑事抗诉要素,科学构建刑事抗诉制度。
一、强化监督意识
一是充分认识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性。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标志性工作,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最重要的手段。要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敢抗与抗准”的抗诉观念,正确处理定罪与量刑、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数量、配合与制约、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努力破除畏难情绪,做到敢抗、善抗、抗准。
二是辩证看待配合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工作中强化配合是必要的,但一味强调配合协调、忽视监督制约,既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有悖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与审判机关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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