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诉应对
——以宋某某抢劫案为视角
2014-07-21于翔丁胜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于翔丁胜
申请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诉应对
——以宋某某抢劫案为视角
文◎于翔*丁胜**
[基本案情]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欲与女朋友张某订亲而向其母要钱被拒绝。同年1月23日,宋某某因负气而服食过量安眠药,被他人送至医院治疗。次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私自出院,因经济拮据向其母要钱被再次拒绝,遂负气离家。当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途经同村村民朱某某家时,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猛刺史某某及朱某颈部、胸部等处,致史某某、朱某当场死亡。其后宋某某当场劫得现金及首饰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宋某某归案后,其家属以宋“自幼性格较怪,不善交往,并在案发前服食大量安眠药”为由,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宋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后经公安机关委托,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于2013年2月27日给出了宋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
一、办案分歧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被告人宋某某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公诉部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自幼性格乖戾,与亲友难于相处,并在案发前曾经服食过大量安眠药,公安机关虽然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但鉴定时距案发已经一个多月,不能准确地反映出被告人作案时的确切精神状况,因此该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不能据此就认定被告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及重鉴申请是应当予以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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