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问题
2014-07-21洪灶发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文◎洪灶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问题
文◎洪灶发*
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和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且这三种类型逃避支付的认定均需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境下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存在着支付义务的转移,因此,“包工头”也可能构成本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100872]
[案例一]2011年10月,浙江某服装公司、杭州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情况。管委会借款垫付工资后两公司于11月底归还上述借款。在此期间,该两公司大额支付第三人共计700余万元。2011年底,两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员工再次到管委会上访。劳动监察部门向两公司下达了责令支付文书。另外,两公司对其他企业尚有债权未收取,时任法定代表人的俞某未采取其他积极有效措施支付员工工资。之后管委会再次垫付工资共计400余万元。两公司未全部归还其垫付款项。法院认为,该两公司及俞某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两公司罚金,同时判处俞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1]
[案例二]付某某从2009年7月起在湖州市吴兴区经营小卡迪服装厂。2011年11月19日,付某某因经营不善,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携带1万余元潜逃至安徽、湖南等地,拒不支付工人的工资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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