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2014-07-16易玉珏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9期
关键词:销售
易玉珏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易玉珏
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实务中不易区分,从而导致两种行为会计处理容易出错。本文试图找到简便的方法来对两种行为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会计处理加以辨析。
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判断;会计处理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都是指从税法的角度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一定都能产生增值额、现金流等,从会计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确认销售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况。当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统称外购货物)时已经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改变了外购货物的一般经济用途时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购进货物时即明确用途为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所购货物或所接受的应税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要对这两种业务做出准确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对增值税原理的把握。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生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此可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确认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首先是货物是否有增值额,其次结合货物是否向企业外部流转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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