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生发展观视角下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研究
2014-07-02李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李 莉
(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53)
我国刑法学和犯罪学关于“犯罪”的概念和界定范围不同。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给予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犯罪是以触犯“刑法”为界,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法刑法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对“犯罪”的研究则是强调犯罪事实——危害社会的行为,[1]既包括了《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又涵盖了一般违法行为。[2]本研究主要基于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基础,故选取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来界定本研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我国的《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本研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居高不下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伴随经济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犯罪活动的猖獗和犯罪数量的持续增长。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增加是20世纪80年代犯罪活动增加的原因之一,有数据显示,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社会犯罪总数的比例由1977年的1.4%增加到1985年的23.8%。[3]基于日益恶劣的社会犯罪形势,党中央于1983年8月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但是重典政策仅使得1984年的犯罪数量大幅下降,次年也就是1985年我国的犯罪数量又开始攀升。[4]20世纪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势仍旧处于蔓延状态,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成员的比例由1996年的11.9%上升为2004年的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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