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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救济的主要瓶颈

2014-07-01王道春

警学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湖南省湖南妇女

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探究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救济的主要瓶颈

王道春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当前,湖南农村留守妇女群体人数有200万,该群体中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属于弱势人群。虽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湖南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极力帮扶,但是基于多种原因,湖南尚有众多留守妇女得不到有效救助。只有深刻剖析这些瓶颈,采取积极、有效的举措予以消除,湖南省留守妇女的生活状况才可能得到根本改善。

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救济;瓶颈

湖南是农业大省,属于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也是输出劳务数量众多之省。以2008年为例,湖南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达1 207.7万,占农村人口的30.5%。其中已成家立业的人员占了很大一部分,主要是丈夫出外务工,妻子留守家中,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从事农事,成为“留守妇女”。据湖南省妇联当年统计,全省大约有253.4万45岁以下的留守妇女,占农村已婚妇女总数的30.6%。[1]

虽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湖南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极力帮扶,但是基于种种原因,仍有许多留守妇女得不到有效救助。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对制约湖南省留守妇女权益救济的瓶颈进行探索,以期对湖南省留守妇女的帮扶有所裨益。笔者以为,当下制约湖南省农村留守妇女有效救济的瓶颈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瓶颈之一: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年龄呈中老年化

纵观湖南有关学者的调查、湖南各地妇联的调研报告及笔者的亲身感受,不难发现,目前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在此,笔者以几组数据为证。为了更具有科学性和说服力,笔者分别选取湘中北、湘中西、湘南的一个县以及湖南省妇联的调研报告为例。

首先,以学者符智敏、张晓萍对益阳留守妇女的调研为例。益阳位于湘中偏北,北濒洞庭湖,西至湘西,总人口446万。益阳市农村留守妇女年龄普遍较大。30岁以下的约占19.3%,54.2%的妇女年龄为30岁~50岁,26.5%的妇女为50岁以上,即30岁以上的留守女达80.7%,40岁左右的妇女占绝大多数。这个年龄段的留守妇女,上有老,下有小,为了改善生活,不得已自己留守,丈夫出外打工,其文化程度普遍较低。44.3%的农村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为中小学,其中初中程度者占46.4%,高中程度的仅为9.3%。[2]由于文化程度低,在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寻找致富途径、科学种植和养殖上显得较为吃力。又因为年龄偏大,加之缺乏一技之长,大多数只能留守家中,除了种地,别无他法。

其次,以永州市的祁阳县为例。祁阳县靠近永州市,属于湘南地区。祁阳县留守妇女年龄也大多偏大,平均年龄为43岁,其中,30岁以下的仅占12%,30岁~45岁的占56%,45岁及以上者达32%。她们赡老抚幼,并肩负起家中农活的重任。[3]在文化程度方面,该县留守妇女文化程度低。据学者调查,34%的留守妇女为小学文化,47%的人具有初中文化,有高中文化的占19%。因为她们的文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其在当地农村经济中的发展和对孩子的教育、培养。

再次,以邵阳市的洞口县为例。洞口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为:留守妇女文化程度大部分偏低。留守妇女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85%以上,30岁以下的,以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主,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在31岁~40岁,小学文化程度的,40岁以上占绝大多数。从年龄上来分析,30岁以上留守妇女居多,30岁以下的占5%左右,主要原因是生育、照顾子女而暂缓外出务工,40岁以上的占15%,留守妇女大多集中在30岁~40岁。[4]

在多组数据中,湖南省妇联的统计数据相对而言应是最权威的。湖南省妇联近年的统计数据表明:25岁~45岁的留守妇女为90%,以初中、小学文化为主,其中57.62%为初中文化程度,21.07%是小学文化程度,高中文化程度的仅占16.67%;其外出务工的丈夫的文化程度则相对高些,以初中、高中为主,占比分别为57%和24.24%,其余的为小学文化,仅占15.23%。总体而言,农村男女两性接受教育的层次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现象,而且越是贫困地区越明显。女性受过高中教育的较男性低7.57个百分点,只受过小学教育的,女性则高出男性5.84个百分点。[5]

年龄的偏大化,接受教育程度低端化,已成为严重制约湖南省农村留守妇女发展的最大瓶颈。第一,由于受教育的低层次和年龄的中老年化,导致留守妇女因循守旧,不敢尝试、接受新鲜事物,在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上显得吃力,对致富之技能培训大多有畏难情绪。因此,和全国其他省份的农村留守女一样,湖南省大多数留守妇女只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或繁重、低效的农活。第二,易遭“男尊女卑、从一而终”的封建流毒侵袭,在越落后地区、年纪越大的留守妇女身上体现得愈发明显。结局是该群体中部分留守女常成为家暴施虐的对象、被抛弃的怨妇。但是她们的隐忍力非常顽强。因为没有文化,受封建观念的影响,即使面对残缺的婚姻,为了子女,为了所谓的家庭完整,她们也甘愿忍辱负重,苦苦守着一个名分,不敢、不能追求自己的幸福。当地妇联、政府、村委会、亲朋好友等对此常爱莫能助,只能“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第三,权利意识淡薄,平等意识和参政意识欠缺。沉重的家务劳动、过低的文化程度,使她们不能、不会、不愿去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公民意识。虽然全国范围内党和政府已开展了多年的普法教育,但是出于多种原因,普法教育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繁杂的劳动让她们没精力读书,较低的文化让她们排斥读书,法律运行环境的不理想,让她们疏远法律,而落后的村规民约、陈规陋习、封建迷信常能轻易占据她们的思想阵地,左右其灵魂。因此,对她们的救助变得十分困难。以性侵案为例,绝大多数被害人不愿报案,即使犯罪嫌疑人招供,警察找上门来,她们大多也会矢口否认,无形中纵容了性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此外,权利意识淡薄,造成她们切身利益受损时大多选择独自默默承受,比如遭受家暴时是如此,丈夫有外遇时也如此。由于权利意识缺失、文化程度低、父权意识根深蒂固,湖南很多农村留守妇女大多自卑、不自信,本能地认为女不如男,女人应当依附男性,男人、女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参政议政自古以来是男人之事,导致女性群体在村集体事务中失去话语权,正当权益频遭忽视。

二、瓶颈之二:湖南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体较为落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湖南目前属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发展极不平衡,无更多的财力帮扶农村留守妇女。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湖南省的城镇化率还不到50%,按户籍人口计算则更低,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差距更大。从全省看,2013年,全省公共财政收入3 307.29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 023.61亿元,湖南省地方财政收入首次突破2 000亿元。①城乡人均能支配收入21 319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 440元,在全国排名第10位,低于全国平均值。同期,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26 95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 565元。全省涉及民生支出2 694.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达66%。②湖南总人口为7 174万,在全国排名第7位。③

湖南省经济发展极不均衡,有数据可证。④

2012年湖南各城市人均收入排名一览表

从上表可知长沙市人均收入最高,为17 890.64元,其次为株洲、湘潭,最后三名为邵阳、湘西自治州以及怀化市。邵阳最低,仅为9 778.37元,长沙接近其2倍收入,但是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最多的却是邵阳、湘西自治州以及怀化市等几个地区。

再比较湖南东、中、西几个典型地区的其他经济指标,以2011年为例:

长沙市:地区生产总值跨越5 000亿元,达5 600亿元,增长14%以上;辖内财政收入迈过千亿元大关,达1 330亿元,增长28.55%;地方财政总收入668.11亿元,比上年度增长30.67%。经济实现逆势增长。

岳阳市:地区生产总值1 900亿元,同比增长13.8%;财政总收入为183.8亿元,有31.7%的增长。

常德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 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8 800元(4 570美元);财政总收入130.1亿元,增长29%;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0亿元,增长37.8%。

衡阳市:地区生产总值1 700亿元,增长14%;财政总收入为153.93亿元,创造了财政收入连续39个月维持30%以上的增长纪录。

株洲市:全市GDP达到1 550亿元,增长13.6%;财政收入达到175.3亿元,增长33.9%;实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55亿元,增长36.6%。

郴州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 345亿元,同比增长14%;财政总收入150.1亿元,增长39.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 4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 170元。

湘潭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 120亿元,同比增长14.2%;财政收入达到100.8亿元,同比增长34.5%。

邵阳市:全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906亿元,增长12.5%;财政收入仅有66.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 220元。

怀化市:地区生产总值833亿元,增长14%;财政总收入只有75.2亿元,增长29.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13 810元,农民纯收入人均4 400元。

张家界市: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95亿元,财政总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大关,达到31.25亿元,比上年增收近7亿元,增长27.9%。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长沙各项经济指标在全省遥遥领先,可谓财大气粗,而大湘西各市财政收入却少得可怜,邵阳为60亿元,怀化为75亿元,张家界仅为30亿元。⑤

从这些鲜活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湖南经济的现状,正是因为湖南经济的欠发达、不均衡,导致财政支付能力低的地方政府在帮扶留守女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投入往往是杯水车薪。譬如,加强对留守女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需要好的场地、师资,让留守女的丈夫就近择业需要兴建工厂,需要政府投资拉动需求,让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加强社会保障需要大笔投入,等等,这对湖南大多数政府而言是举步维艰的,给在职、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尚且困难,更谈不上系列救助举措。在大湘西,可怜的家庭收入在支付孩子上学、看病、建房、人情往来、购买农资外,已所剩无几,拿出多余的资金改善留守女的境况,对不少家庭而言属于奢谈。因此,国家、湖南省加大对湘西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已迫在眉睫。

三、瓶颈之三:较差的耕作条件加重了湖南省农村留守女的农活负担和产出的低效益

(一)湖南可耕地面积较少,耕种条件较差

湖南总面积211 829平方千米,以山地、丘陵为主,占总面积的66.62%。全省可划分为6个地貌区:湘西北山原山地区、湘西山地区、湘南丘山区、湘东山丘区、湘中丘陵区、湘北平原区。大体是“七山一水二分田”。适合耕种的面积仅有300万公顷,湖南人均可耕地面积仅为0.5亩。全省土壤主要有红壤、潮土、水稻土、石灰土和紫色土等,其中水稻土适宜耕种,仅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9%,水稻土和潮土分布于洞庭湖地区和湘、资、沅、澧的四水流域沿岸。⑥其他几种土壤不适合种植农作物。

(二)湖南气候条件并不优越

湖南为大陆型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湖南气候具有以下不足:气候年内与年际的变化幅度较大。夏季炎热,冬季湿冷,降雨量季节、年份分布不均,春夏多,秋冬少。雨量年际变化明显,差距极大,极端情况是最多年3倍于最少年。日照时数不均匀。湖南省年日照时数平均为1 300小时~1 800小时,洞庭湖区最多,岳阳最长,最长可达1 840小时,南部江华最短,仅为1 360小时。⑦

山高、坡陡、谷深的耕作条件,让湘西多数地区的机械化之路漫长,当下从事农业手工依然是绝对的主力,而留守女丈夫的外出,更加剧了她们劳动的艰辛。湘中狭小的耕地面积、变化多端的气候、光照时间的不均、日久失修的水利设施,导致这些地方仍旧是靠天吃饭,衡宝盆地十年九旱实乃明证。湖南唯一有较好耕作条件的,如前文所述当属环洞庭湖平原,但是面积过小,常遭洪涝灾害袭击。因此,湖南只能是农业大省,而不是强省。又因湖南的主要种植作物为水稻,棉花、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极少,直接造成了绝大多数留守妇女种植效益低下,众多男性劳动力只能远走他乡务工。因此,在湖南省山区推行小型农业机械、推广经济作物种植、大修水利、加快土地流转、实行土地集约化显得较为紧迫,这是救助湖南省农村留守妇女、解除相关瓶颈的有效举措。

四、瓶颈之四:社会支持力量弱小,功能甚微

一般来说,留守妇女寻求帮扶的第一对象是家庭,其次是邻里乡亲,再次是其他社会力量。当前,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社会的变迁,我国家庭日益小型化,“远亲不如近邻”,“远水救不了近火”。家庭力量虽然仍然是留守妇女最大的依靠,但其作用日益式微,社会支持的功能愈发凸显,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体现得十分明显。发达国家农民组织形式大体有三种类型:一是公司制大企业,如法国的达能奶业公司、荷兰的花卉公司等;二是半官方的产业局,如加拿大的小麦生产局,负责协调产销关系和大的生产布局;三是农民的合作制组织,如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场主协会等。正是因为这些农村互助组织的发达,才造就了西方发达国家农村的富足和农民的舒适。当今我国社会网络主要由社区、村委会、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群众互助组织等组成,但是,社会转型期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支持网络还很不发达,湖南省更是如此。湖南农村深受“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农思想影响,“万事不求人、求人低一等”的观念大有市场,表现在留守女身上就是在家务劳动、农业生产方面遇到困难首先大都自己解决,然后是家庭力量,迫不得已才会寻求其他支持。另外,湖南社会支持网络依然低下。其一,在村委会、社区、党的基层组织方面明显不足。当前湖南许多欠发达地区的村委会、社区组织公信力低下,党的基层组织涣散,村支部成员老龄化严重,部分地区甚至家族化、黑社会化,群众对其敬而远之。其二,社会服务机构量少质差。这其中原因很多,缺乏经费支持是最大因素。其三,政府方面,经费的短缺让其无能为力。其四,在群众互助组织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湖南省留守妇女的互助合作组织缺乏深度与广度,大多仅限于临时性的农事应付或家务救济,表现为对生活现实的一种被动适应;主体之间仍旧存在相互的心理隔阂,特别是有时因为劳动付出的不平衡导致相互之间不满意与不信任,影响互助组织的可持续性;缺乏稳定性,没有统一的组织者,传统小农意识的影响仍很顽固,而健全的市场交换规则尚不成熟,也影响互助组织的连续性。总之,低下的社会支持网络对湖南省农村留守女的影响不容小视,它已成为阻碍留守女救助的又一道瓶颈,因此,做大做强湖南省社会支持网络力量是帮助留守女的重要途径。

五、瓶颈之五:相关救济制度不完善,救济无法,无章可循

众所周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救济留守妇女亦然。目前影响湖南省留守妇女救济的重大瓶颈之一是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导致救济无法、无规可依。虽然当下我国已出台大量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湖南省也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但是审视这些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留守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即使已颁布的法规,大多也较为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围绕妇女权益救济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这些法律在保护农村留守妇女切身权益上的作用实在有限,有事实为证。例如,现在,破坏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侵害其配偶权的重婚、非法同居事件日益增加,对此类事件进行直接规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却无可奈何。以《婚姻法》为例,《婚姻法》第46条只含蓄地承认了夫妻双方之间的配偶权,但是,赔偿义务人较为单一,只规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无权索赔,法院也不支持,⑧即婚内侵权赔偿《婚姻法》不予承认。未将妨碍、破坏婚姻的第三方纳入赔偿范围,即对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有配偶者同居、通奸者,《婚姻法》及相关解释未明确规定其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法》的漏洞导致侵权的第三者有恃无恐。再以《刑法》为例,第258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罪,重婚者最高可处两年有期徒刑,但是该条在现实中执行得不理想。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提供证据,这对农村留守妇女相当不利。譬如,湖南省留守妇女的丈夫大量出省务工,不少留守妇女对丈夫打工情况知之甚少,让年龄大、文化低的留守女提供证据谈何容易?法规的笼统、缺乏操作性是我国立法的通病。湖南地方立法权限小,立法技术落后于经济发达省份,这些原因导致湖南省农村留守妇女的配偶权、财产权、政治权利、性权利等受损时缺乏相应的救济,相关部门救济无法、无章可循,失职、渎职时也追责不畅。因此,加快我国相关立法工作,加快湖南省立法的进程,提高湖南省立法的水准,为湖南省农村留守妇女提供良好的法律武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六、结语

影响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救济的因素还有很多,如湖南省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亟待提高,政府监管缺位,保障制度缺失,等等,限于篇幅,也因为上述方面相关专家学者论述甚多,故笔者不再赘述。但是总体而言,笔者揭示的几方面瓶颈值得党和政府、湖南省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只有如此并采取得力举措,湖南省乃至全国农村留守妇女的境况才可能根本改善。

注释:

①见中国投资咨询网:2013年湖南财政收入统计。

②见湖南省统计局局长、新闻发言人张世平2013年1月22日在“2012年湖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③湖南总人口7 174万,全国第7位,见news.china.com.cn,2013-05-10。

④湖南各城市人均收入排名,360问答,wenda.so.com/q/137581903906414,2013-08-06。

⑤湖南城市2011年财政收入排名,bbs.rednet.cn/thread-26595634,2012-06-08。

⑥地形地貌,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nan.gov.cn,2012年12月20日。

⑦湖南省的气候特点,http://www.rednet.cn2004-09。

⑧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承担《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湖南妇联办公室.湖南农村留守妇女调研报告[J].中国妇运,2010,(3).

[2]符智敏,张晓萍.当前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现状亟待重视[EB/OL].湖南新闻网·理论研究,2012-09-11.

[3]陈有良.祁阳.农村留守妇女生存发展情况调查[EB/OL].湖南新闻网·理论研究,2012-09-19.

[4]山门镇妇联.洞口县山门镇农村留守妇女生存状况的调研报告[EB/OL].2011-08-24.

(责任编辑:郑爱青)

D923

A

1671-0541(2014)04-0097-06

2014-04-22

王道春(1973-),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编辑,侦查系副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特殊被害人权益保护。

2010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西部留守妇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121,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基金资助项目《新农村建设视域下的湖南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YB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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