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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上海模式”现状评析

2014-06-26张文举

关键词:评析

张文举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监外刑罚执行方式,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从21世纪之初才进行相关的探索和实践。上海作为该项制度实施的“排头兵”,经过十年的探索、改革和完善已经发展出一套独具特色的“上海模式”,在华东地区甚至是全国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但不可回避,毕竟经历尚浅,只有短短十年,所以暴露出的问题也比比皆是,而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对这项制度的担忧,也看到了希望。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上海模式;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13-03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北美和和澳洲一些国家对社区刑罚执行活动的称谓。英法等多数欧洲国家将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称为社区惩罚,称谓不同主要的原因是行刑理念方面的差异[1]。

在国内对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也不免受到这个原因的影响,因而形成众多分歧。如以刘强教授为代表的行刑说,其认为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是指对罪犯性质比较轻微或社会危害性质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2]。以冯卫国教授为代表的处遇说,他认为社区矫正是社会处遇、社会内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相对于传统机构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3]。以吴宗宪教授为代表的救助监督说,他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控制活动,其中,矫正主要体现帮助性活动,控制主要体现为监督性活动[4]。其他的还有混合说等。

如今被大多数学者接受的观点为,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理念价值

关于社区矫正的价值所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作者认为对比与以往的矫正方式,社区矫正所独有的最为核心的理念价值可概括为三点:

(一)防止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人在监狱中受到交叉感染

作为一种开放性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其进行矫正,避免了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接触,所受到的是正面的教育,不会像在监狱、拘役所等封闭的刑罚执行场所那样受到交叉感染。

(二)加强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便于犯罪人复归社会

社区矫正以促进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犯罪人在社区从事法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社区矫正并未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客观上排除了犯罪人继续工作的障碍,实际保持了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避免了其因承受刑罚而被社会歧视和抛弃。

(三)更加符合行刑经济原则

据统计,在我国,一个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5万元的费用。同时,我国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设施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等问题。因此,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代之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处遇措施,不仅能缓解监狱设施的落后和改造经费的不足,还可以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获得刑罚执行的最大效益[5]。

三、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现状

除英美以外国家之外,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根据司法部统计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据,2000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形成了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刑罚适用和执行模式,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法国为72.63%,在日本,约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之下接受社区矫正[6]。

我国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两院两部再次联合发文扩大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在全国共计18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至今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31万人。可以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短短的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取得了喜人的成绩,特别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社区矫正进行确认。此后,2012年两院两部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此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正式宣布社区矫正进入刑事执行的一体化中,在我国未来刑事执行程序中将扮演非常重要的作用[7].

上海作为社区矫正的试点,最早开始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截止2013年3月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为9402人,同比2012年3月增长43.50%,其中管制和缓刑人员增幅最大,分别同期增长93.33%和70.09%。可见上海在自己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依托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规范,其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有效、有序的开展。因此“上海模式”对于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独具参考、研究意义。

四、上海模式评析

(一)上海模式的优势

与其他优先发展社区矫正的地区相比,上海市最大的特色与优势在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即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群体的大量加入。社区矫正其与监禁刑相比较,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具有更多的社会性,从此意义上讲,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模式更符合“社区矫正”的应有之义。“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的矫正模式是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的精髓所在。早在2002年上海市部分辖区已经开始社区矫正的有益实践,上海市最大的社工服务中心——上海市新航总站于2004年始建,发展至今无论是社工服务素质还是社工服务经验都相对成熟。同时,浦东新区等区县也逐渐建立起自己的社区矫正中心,一改以前缺乏监督、程序形式化、缺乏严肃性的乱象,社区矫正小区域特色与整体制度规范、统一的模式特点更加明显,这也更进一步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集约化,对今后的发展极具意义。endprint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各区都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本地资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业务内容,如闸北区各镇司法所在本辖区内建立的“爱的色彩在行动”、“感恩爱心路”、蓝天心理工作室等品牌性工作业务;长宁区“社区检察室”、“蒲公英教育基地”、“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等,这些都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动力和趋势所在。

(二)上海模式现状的局限性

1.立法滞后

自2011年国务院连续三年将制定《社区矫正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司法部负责草案起草工作。2013年2月,司法部完成了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提请国务院审议,具体何时才能颁布生效目前尚不得知。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建立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如今最新的最完善的一部社区矫正规章是2012年3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此办法与以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已在具体内容、相关程序方面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施办法》中关于经费承担的主体,各种违规表现的界定,社工及志愿者的具体工作等诸多具体实施方法、原则、标准均未涉及,仍停留在粗线条勾勒的框架阶段,尚无基本的配套解释。社区矫正制度不能上升到法律高度,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底气不足,无法在矫正对象面前树立威信,工作中也滋生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使的社区矫正只能被扭曲成对矫正对象过度帮扶的畸形发展形态。

2.权责分离

上海模式体现了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的服务外向型和开放型的理念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具体方法就是“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在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员负责做矫正宣告、集中管理教育等工作,并不涉及太多一线或是个别的案件,只起到宏观把握的作用。志愿者的工作性质具有辅助性、暂时性、不稳定性。现实中社区矫正最主要的主体是社工。法律并没有赋予招聘矫正工作者以刑事执法的权力,导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对对象约束力不强,矫正效果不佳。矫正社工的工作性质还主要局限于教育、引导、帮扶而缺少惩罚性。据司法部统计,近几年几乎每年上海市社区矫正的重犯率都高居榜首。这样就使得我们开始反思,过于强调社区矫正的教育感化作用而弱化其作为一种刑罚的惩罚性,社工无权力但还包揽绝大部分矫正的职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拥有执法权但因为人力缺乏过于依赖社工的做法都是否还正确。

3.保障不足

(1)财政保障。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仍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当中,所需经费均由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剂解决。上海市司法局在2010、2011年每年向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支付170万元来用于总部工作和一些调研等总体性工作,其他具体支出如社工薪资、日常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等均由各区财政自行承担。因各区经济水平的不同也自然会出现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如闸北区截止2013年3月社区服刑人员共438人,社区矫正工作人31人,经费投入29万,人均投入经费不足700元,这自然会阻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我们采访了一名在新航总站工作了10年的第一批老社工,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根据新航总站的薪资标准,她现在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这在整个队伍中算较高的了。而刚刚加入的社工,工龄短,无任何资格证的,每月大概只有1700元左右,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普通公务员工资在6000以上。

(2)人力保障。调研发现,在上海有的司法所只有一个在编公务员,最多3个,他们要承担的是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十几项工作。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别说专人专事,有时连基本工作都无暇顾及。

4.素质欠佳

据了解在社区矫正工作者招聘时无任何专业要求,最终招聘的人员只有12%左右为法学专业或社会工作方面,88%的招聘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工作并无了解或很少了解,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培训成本,影响了专业矫正工作的开展。由于这个职业面对的对象是罪犯这个特殊的群体,对于法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知识都有一定的要求。另外与这些对象交往积累下的沟通和管理经验也更是决定了矫正工作开展的成效。通常一名刚招入的矫正人员需两到三年才能比较熟练地开展一整套工作。现实情况是,矫正社工这个职业流动性特别大,大多都是将矫正工作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跳板,大部分工作人员两年后就开始跳槽,能坚持下来的少之又少,出现年年培训年年新的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无法保证。

(三)针对上海市社区矫正制度的前瞻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在调研实地获得的信息,对于上海市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1.由于社区矫正的一大优势是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因此我们建议,国家应参照监狱行刑拨付经费的一定比例拨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此比例应在调研基础上做出,但以矫正对象人均不少于监禁矫正对象的15%到20%为宜,应以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按比例的方式构成,以避免各地域间因为财政投入而造成发展水平相差悬殊的现象。

2.应将社区矫正的行刑职能和帮扶职能分离,由司法行政人员履行行刑职能,由社工来履行帮扶、教育、感化职能,避免再如以往职责混同。适当参考北京模式加强社区矫正刑罚性的色彩。对于社工没有执法权的现状,可以考虑换种途径来树立威信的方法,如将其对矫正对象日常的评价作为司法行政人员评估的重要参考内容。

3.在加强待遇保障的基础上注重选拔素质优秀,真正有能力且热爱这项职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年限。支持社会上成立更多的像新航一样的社会团体,建立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

4.注重定期的调研和总结,以便能为未来社区矫正立法提供支持,也使其能最大程度考虑和贴合上海自身的特点。

5.对于实施办法的内容,需在本市内出台较为详尽的、符合本地特点的实施细则,从而避免乱象丛生,发展不平衡。如实施办法中规定所有服刑人员每周都必须集中进行社会服务不少于八小时、集中进行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对于这样集中地做法会给已经正常工作的对象带来极大的不便,所以可以考虑委托至各居委会,让矫正对象各自在自己小区内进行义务劳动和教育学习。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上海市作为最早的社区矫正试点,经历十年风雨路所探索出的可喜成果不容否定,这十年也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真实缩影,但在前进道路上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是不可回避的,这些既是初期发展之必然,也是指导今后完善改良之方向。继续坚持自己的模式,正确理解社区矫正制度之核心价值,结合我国和本市之特点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改革、及时完善,上海社区矫正模式终将为我国社区矫正体系做出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1〕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

〔2〕刘强.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J].法治论丛,2003(2):5.

〔3〕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81.

〔4〕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2003(7).

〔5〕卢吉权.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3(6):26.

〔6〕刘强.社区矫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7〕颜区良,胡永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在我国的发展前景[J].现代商贸工业,2013(1):35.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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