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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国土地私有制*——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战国授田制观点的质疑

2014-06-25李恒全

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李恒全

对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即春秋战国的土地制度,传统的观点认为是土地私有制①参见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316—318页;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14页;韩国磐《试论春秋战国时土地制度的变化》,《厦门大学学报》1959年第2期;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1978年睡虎地秦简公开发表后,春秋战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受到授田制观点的挑战。刘泽华先生是战国授田制观点的首倡者,他认为,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占有巨量土地,封建国家的土地用作赏赐的只是一部分,更多的土地是用来授予农民,以资进行剥削。封建国家把土地分给农民,当时叫做“授田”(“受田”)、“行田”、“分地”、“均地”、“辕田”等,可总称之为“授田”制。受田的农民叫“公民”。终战国之世,由封建国家控制的“公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对所受的土地不能买卖②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张金光先生力主战国授田制说,他说:“我国于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破坏之后,并未出现土地私有制或土地国有制,而却逐渐形成了在虚构的‘王土’之下的多级占有制,即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为许多人所分享。到春秋末,特别是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与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再加上各国的改革,遂使土地所有权在各诸侯国开始向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升华……秦国家对全国土地拥有普遍的最高所有权,而个人对土地并没有超过占有权与使用权的水准而达到私有权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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