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第三部门视野下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
2014-06-21罗爽
教育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制度
罗 爽
(首都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北京 100048)
作为现代大学制度核心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已经在我国施行了约二十年的时间。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它却并未发挥出预期的功能,不仅未能成为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力保障,还为高等学校制造了权力寻租和附庸市场的空间,引发了高等学校的行政化、功利化等问题,不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我国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应如何改革,值得关注和探讨。
一、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改革:公法人与私法人思路的困境
我国现行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缺陷及其所引发的各种现实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促使他们从理论上寻求制度完善的路径和问题解决的办法,从不同的视角和方面提出了各种制度改革的方式,并由此形成了以下两种较为典型的改革思路。
第一,公法人的改革思路。这种思路主要以现行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仅限于民法意义而导致的制度供给不足和权利膨胀失控问题为出发点,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引入公法人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将高等学校改革成为依照公法设立,行使一定公权力,并为公益目的而存在的公法人。由于学者们对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而存在的形态认识有所不同,因而形成了以下四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1)公务法人说。即认为,高等学校公务法人应属科学文化和职业公务法人,根据公法并按照行政许可主义的原则设立,通过公务分权享有和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并独立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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