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性思考与量刑的规范化*
——以《量刑指导意见》及实践为分析对象
2014-06-21王瑞君
政法论丛 2014年6期
关键词:体系
王瑞君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规范量刑活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然,在实施过程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提到的:“一些法院或者法官对《意见》的内容和精神理解的不够透彻,在实践中不免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既有对‘定性定量法’运用不当的问题,也有机械量刑、‘数字化’量刑的问题……。”[1]前言P1-2为此,本文以《意见》及量刑实践为对象,就《意见》本身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量刑规范化献言献策。
一、《意见》及量刑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不具备对量刑的直接引导功能
《意见》分4条对量刑的指导原则做了规定,出现了几个关键词,即“罪责刑相适应”、“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刑罚均衡”,初看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仔细阅读和思考,还是颇感不足和困惑:
首先,《意见》第1条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这一规定基本上重复了我国《刑法》第61条之规定。作为解释性的规范,完全重复我国《刑法》的规定,失去了对我国《刑法》进行解释的意义;同时,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直接用来作为量刑的指导原则,不免显得空泛、关联度不够直接。此外,我国《刑法》第61条是建立在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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