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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的职务犯罪*
——以“公罪”为考察对象

2014-06-21徐世虹

政法论丛 2014年6期

徐世虹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北京 100088)

职务犯罪是中国古代刑律始终予以惩治的对象之一。在唐律中,其有公罪、私罪之分。在既往研究中,学者对古代法律中的公私罪予以关注。程树德于《汉律考》中列“公罪”之条,列出相关史料,指出“晋张斐《律表》有犯罪为公为私云云,知晋律与汉同”,[1]P100在有限的资料中将公私罪上溯至汉晋;戴炎辉亦认为公罪或公坐已见于汉律,又论及唐律中公私罪的区别;[2]P264滋贺秀三在解说唐《名例律》“同职犯公坐”条时指出,“本条是有关公罪连坐的规定”;[3]P243-249钱大群也认为此条“中心是规定以连坐之法追究连署官吏公罪罪责的制度”;[4]P172-173梅原郁对公私罪有专章论述,并以宋代事例为中心予以详解,认为公私罪并不仅以“公私”划分,“赃罪”亦与其中,至宋代尤可见其广泛性;而与法制完备的同时,对官员的处罚也在现实中发挥着充分作用;[5]P713-756柏华等则从明律的公私罪入手,论述了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6]P149-155

在出土秦汉法律文献已获得相当数量的当下,以秦汉、唐律中的相关规定为剖析对象,对该罪的定名、沿革、构成要件、量刑予以考察,以此认识此罪的产生与发展,认识法律对国家行政效力及吏治的控制,则是本文继先行成果而希望有所推进的目的所在。

一、概念内涵

自春秋战国以来,公私观念一直是思想家关注的对象。在思想家的著述中,“公”承载着政治伦理与至高权力的双重含义。《管子·内业》对“公”的解释是“一言得而天下服,一言定而天下听,公之谓也”,推崇的是权力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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