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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4-06-12黄菊英

会计之友 2014年14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

黄菊英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税收成为支撑我国国家职能和保障国家安全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税法正在完善中,加之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出现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收入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进一步防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征收管理;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3-05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每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额在50%以上。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但严重影响到了政府的收入,而且也影响到了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及其表现方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 820.24亿元,较2011年下降3.9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速下降29.1%。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8%,见图1。

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 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 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2000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1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 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世界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以及税收总收入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总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以及个税占国民收入比重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加之我国个税流失严重,个税对国民收入GDP的贡献率就更低了。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表现方面

1.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3.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包括主观方面也包括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课税模式具有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分类标准为三类,即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上方式不唯一,有的按次征收;有的按月汇缴,年终做汇算清缴;有的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混乱,无统一的形式,容易造成避税现象。纳税人往往通过转移课税类型,分解应纳税收入,从而造成纳税人能够刻意地虚增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相应级别的税率,达到纳税人避税的目的。课税模式上的分项扣缴也导致了税源的不真实,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课税模式上的弊端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环节存在漏洞

我国在税收征管环节存在纳税人信息资料没有达到共享化的程度问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零星和分散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敏感和灵活机动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缺少现代化的能够使各省相互达成信息共享的网络化平台,同时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法规和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稽核制度,这样就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面存在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征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纳税成本的高低和纳税机制运行效率的高低。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低素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纳税人纳税金额申报不实,瞒报、虚报现象极其普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刻意隐瞒收入渠道和各种逃税、偷税行为。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根源在于公民对纳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税收的一大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所得税将高收入者手中的税收用到科学教育研究、国防军队建设,保障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很大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看到了“取之于民”的那部分,而没有意识到“用之于民”的重要性。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没有看到个人所得税款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本身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执行政治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利己主义思想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他们只看到了个人利益的流失,没有看到自己从缴纳税款中得到的利益补偿,造成纳税不主动、纳税不真实的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

(四)居民收入难以有效确定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民取得收入的渠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许多人的收入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收入形式,而是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现象。居民个人收入难以有效确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并且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成为了我国居民拉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税务征收机关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着相对完整的规范化程序和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公民其他形式的个人收入却很难做到监督得力,有效征收,特别是对于一些灰色收入部分和一些不易有效发现的收入形式较难发现和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现象。

对于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存在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晰,税务部分对其的现金管理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个人收入难以确定的现象。特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变相工资形式,例如向员工发放代币购物券、电话福利、住房福利等,税务征收部门都无法对其一一有效地确定和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单位提供的变相工资多样化都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银行对个人收入的现金管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居民收入确定的难度。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的现金管理制度很宽松,可变性很强,使得大客户进行现金的套现非常容易,对于客户利用现金进行交易取得的现金收入形式,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反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征缴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难度,使得部分人利用现金体制外循环取得的收入逃过了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监控范围,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各地市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执行单位为税务分局及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办法实行以国地税系统为主体,征管相查互相分离的税务管理办法。这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容易造成税权划分的统一性不协调、规则不稳定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税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在税收的权控方面,容易出现中央集权严重、地方越权严重的现象。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恰恰利用了中央与地方这种征管办法中的矛盾,少缴或偷逃税款。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越权减税免税,甚至实行税收承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个体采取分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即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了许多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个人收入凭据或账目造假现象严重,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征缴。个体、私营老板存在大量的账外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所得税征缴额很好地把握和控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少能对透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很多人能够侥幸蒙混过关,进一步助长了偷漏税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

针对我国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完全摒弃不太现实,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税源混乱、税收失控和税源流失的现象。因此,结合国际上现行的通常做法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国情,我国适宜采用以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以分类课税模式为辅的课税模式,避免单一课税模式带来的弊端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宽税基,低税率”,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通常是“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而这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极易导致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纳税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应该对现行的课税模式加以完善,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明确个人所得税交税项目之间的区分度与适用的不同办法。只有这样,税收征管部门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从纳税人自觉性的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双向交叉纳税的稽核制度。双向交叉纳税制度是指税务征管部门不仅要要求税务的依法纳税人个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税,而且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该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凭据、资料和文件。只有建立双向的纳税申报制度,才能防止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存在的刻意隐瞒、欺骗和虚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及时有效地征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征税级别表,如表2所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设某人某月工资为X元,则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模型为:

表3为不同级别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1.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规范各项财政支出,应对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将每个开支项目公布于众,让广大的个人所得税主体对于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了然于心,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也能使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代理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1] 刘奕佚.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探讨[J].世界经济情况,2010(8).

[2] 高培勇.收入分配: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 王惠殊.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9).

[4] Young,H Peyton.Progressive and Sacrifice [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0:253-266.

[5] 耿军会,刘莉,李巧莎.效用最大化模型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治理[J].经济与管理,2008(4).

[6] Saez, E. Using elasticities to derive optimal tax rate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2001,68:205-229.

[7] 李一花,董■,罗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税收流失的实证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经济评论,2010(2).

[8] Heady, C. Optimal taxation as a guideto tax policy[J].Fiscal Studies, 1993,14:15-41.

[9] 刘荣.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研究——基于对天津市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的分析[A].新规划·新视野·新发展——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天津学术文库)[C].2011.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代理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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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荣.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研究——基于对天津市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的分析[A].新规划·新视野·新发展——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天津学术文库)[C].2011.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代理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1] 刘奕佚.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探讨[J].世界经济情况,2010(8).

[2] 高培勇.收入分配: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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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刘荣.强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研究——基于对天津市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的分析[A].新规划·新视野·新发展——天津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天津学术文库)[C].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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