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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违宪先决问题”之制度与实务

2014-06-08杰哈马库

交大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法]杰哈·马库( )

李鎨澂** 译

公元2008年7月23日之修宪,所新增之违宪先决问题(question prioritaire de la constitutionnalité,QPC),是法国公法极其重要之变革。此一违宪先决问题制度,能使宪法法官〔1〕译者注:指宪法委员会。废止先前已经公布施行之法律。

为了解此一改革之内容,吾人有必要回顾法国公法之基础原理原则,以及在法国传统公法理论上,所遭遇在合宪性审查上之限制。

对于法国改制共和国体以来之所有宪法而言,法律乃是“国民总意志之体现”,法律亦为国民主权行使之结晶。而依据第五共和宪法第3条,国民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直接或透过其代表而行使之。另外,1789年公民与人权宣言——该宣言依据第五共和宪法前言之规定,亦属第五共和宪法之一部——第6条亦规定:“法律是国民总意志之表达。所有公民,得自己或经由其代表,共同参与法律之形成。”人权宣言第6条此一规定,长期以来,均解释成:因为法官并非国民主权之代表,故而不可能进行违宪审查之依据。

而当宪法委员会于1958年创立时,其最首要之角色,乃在于控制国会!宪法委员会,乃是国会议员选举诉讼之法官,亦为宪法第34条以外,非法律领域之守护人。〔2〕译者注: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34条,将国会所得立法之事项,以列举方式规定(正面表列)。再以第37条规定,凡不属于第34条国会立法之事项,概属行政命令之范畴。故法国“法律保留”领域被大幅压缩,用意乃在强化行政权力。其后出现两桩关键发展事件,使得宪法委员会,得以依据宪法之具体条文,审查法律,从而转变成为真正之宪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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