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财政法思考
2014-06-08蔡茂寅
交大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制度
蔡茂寅
一、序说
财政作用包括财政收入、管理营运以及支出作用三大领域,欲探讨社会保障之财政问题,依理亦应措意于此。惟尔来探究财政问题时,均以财源论为核心,而忽略后二者,“有钱好办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说法,正如实反映社会保障法,其重点仍被置于财政收入领域。〔1〕例如由本文重要参考资料,日本國立社會保障·人口問題研究所編『社會保障財源の制度分析』〔東京大學出版會、2009年〕,即可窥出端倪。盖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在其财源获得确保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发展成现实的制度;抑且,以何种方法筹措财源,也往往逆向决定给付之性质,因而财源论之重要性自不应忽视。然而,首先,财源论优为财政收入论之核心,固属无可置疑,但财源论反向言之即为“财政负担论”,因而不应仅局限于“指明财政收入之来源”,而应探讨及于公平负担的问题。其次,在肯定社会保障领域之财政收入论重要性的同时,吾人不论从现实生活抑或历史经验均可得知,在社会保障法的生成阶段,其实是以财政支出(并导致行政给付)论为主要内容,并且尤为运动论的主要要求,〔2〕社会保障的需求,系因生活危险事故(诸如疾病、贫穷等)的发生而来,更确切地讲,系起因于“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社会不公现象,因而在最初时“日有食,居有屋,病有医”等原始生存要求,即为要求之重点。因而不但其重要性较诸收入论不遑多让,在(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公共性与权力性普受重视的今日,〔3〕就此,可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之权力性与公共性——兼论建立财政法学之必要性》,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96年第25卷第4期,53页以下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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