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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新 《消法》

2014-06-05陶爱莲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2期
关键词:消法权益保护法经营者

文/陶爱莲

走进新 《消法》

文/陶爱莲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20年的施行过程中,这部法律对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对《消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修订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消法》的实施经验,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在制度设计方面有不少突破和亮点。

现行《消法》实施20年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内需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并催生了电视直销、网络购物等多种新兴消费方式,消费结构也由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消费转变。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使得现行《消法》已无法适应消费领域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新情况。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将正式实施。

新《消法》以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为核心,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和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这六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

新《消法》的首要亮点就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为了避免这种诚信缺失、背离社会道德的事件的发生,新《消法》作了两点规定:一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将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诚信档案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确必须建立的消费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这将对那些不法经营者起到极强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鞭策经营者诚信为本。

其次是进一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一是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二是明确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三是明确耐用商品等的瑕疵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四是完善“三包”规定,强化经营者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五是强化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明确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须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惩罚性赔偿标准由原来的一倍增加至三倍,并设定了底线500元。

另一个备受瞩目的修改就是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不同于实体店中的购物体验,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购物中,主要是通过商家给出的图片、画面、文字等信息来了解商品的特征,而正是这样的销售模式导致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内后悔权,实质上是赋予了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在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社会管理的职能,新《消法》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消费者协会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二是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的公益性;三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四是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综观本次《消法》的修改,其秉持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认真总结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的实施经验,对消费者权益适度倾斜,同时兼顾经营者的利益,对消费领域未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让我们共同期待新《消法》在实施后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的一系列深远影响吧!

(作者: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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