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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能否让公务接待回归本原

2014-05-23文/李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顽疾本原党政机关

文/李 芬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务接待中暴露的一些“顽疾”逐一开出药方,并相应地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这份“严字当头”的文件被视为对“八项规定”“反四风”等举措的细化。同时,也因其可操作性的增加,使其一方面释放出了前所未有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人们对落实《规定》实效的信心,强化了人们对整治“软腐败”的期待。然而,《规定》的威慑效果究竟有多少?执行的力度有多大?它会让我们多大程度上更接近“本原的公务接待”?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的问题。

客观看《规定》

事实上,针对公务接待上存在的浪费现象,我国政府早已开始着手治理——1998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标准、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再次明确了公务接待的标准与纪律。此次“新规”的出台,最大的亮点就是可操作性更强,更细致地规定了如何管住“吃”“住”“行”“游”,此举被认为是反腐的“笼眼”编织得更细密了。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为,只有标准的细化,才会使得对公务接待的监督、规范、查处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

然而,一方面,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技术的设置上,应该说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此规虽已甚细,但并不能涵盖所有。而没有明确标准,就容易被人钻空子;另一方面,即使有了具体的标准,执行起来仍不免走样。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之前的变味的“四菜一汤”,到最近的茅台装进塑料瓶、农家院里洗桑拿,都是很典型的例子。

总而言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执行。新规再好,也是“徒法不能以自行”。虽然《规定》在短期内对刹住“大吃大喝”的风气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真正遏制和解决公务接待超标、浪费问题,绝非一纸禁令这么简单。要在这一记反腐败重拳之下,让公务接待回归本原,我们需要抓紧落实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还有很多。

关键在于如何落实

首先,要管住“权”和“钱”。公务接待涉及接待与被接待双方。治理公务接待,板子不能只打在接待一方身上。因为:一方面,“超标”接待的最大根源是对权力的畏惧。“接待就是生产力”的心态,说到底,主要是因为一些被接待对象拥有较多“话语权”,特别是分配资源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这就造成:政策资金给谁都可以,给与不给,关键性因素是“感情”。而吃饭就是联络感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要根治公务接待“超标”的顽疾,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从源头上管住资源分配部门之“权”;另一方面,公款浪费之所以成为顽疾,表面原因在于“公款”,其本质则在于埋单的钱不受约束。只要公务开支不真正严格控制、预算得不到有力监督,“鱼翅、燕窝”可以不吃,其他高档食材未必不用。公开的预算可以不超,但公务开支或转移内部“小金库”,或转嫁企业未必行不通。更何况,对地方政府来说,还有很大的一块预算外收入可以支出。这些渠道所得之钱,表面数字可能不大,但却使得公务接待经常出现超规格的现象。公款吃喝无论转移到哪里,采取多么隐秘的形式,最终还是要拿发票报销,因此,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细密的管理制度才是遏制公务支出恶性膨胀的釜底抽薪之策。《规定》中提出的“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就是要从源头上拧紧党政机关花钱的“阀门”,使公务接待回归本原。

其次要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定》中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是旨在让阳光照进公务接待之举。但是,公开必须有个标准和细化的规定,否则只是笼统地给出一个数字就毫无意义,给出一个老百姓看也看不懂的清单,同样也毫无意义。因此,公开是件好事,但公开要通俗易懂,不仅让百姓看到花了多少,更要看懂钱是如何花的。公开要具体,必须有具体的公务接待标准和细化的公开内容规定。比如说,在什么时间,接待了哪些人,在哪里接待,按什么标准接待,花了多少钱,都应有个统一的规范。只有如此,才能使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得到真正的规制。也唯到此时,我们距离本原的公务接待才真正不会太远。

此外,还要加强监督与规范惩处。要彻底治理公务接待中存在的顽疾,在常规监管之余要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摄像头”的今天,群众可以充当千里眼和顺风耳,这种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监督,更能提高违规被发现的概率,因此也更具有威慑效果。所以,要多开辟渠道,多向社会借力,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同时,还要加大惩处。新规实行后,由于雷厉风行,确实已经产生了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客观地说,不少人认为这只是一阵风,也有人由于耳闻目睹一些人、一些地方的公款吃喝仍在继续,因此,对于《规定》的继续深入落实,持谨慎观望态度。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当前的运动式治理形式。运动式治理形式虽然是阶段性整治的重要形式,但由于缺乏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一松一紧、一乱一治的循环。同时,也容易导致不能“一断于法”,对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惩处或松或严。这种现象,不但使受罚者产生“运气不佳”的心理,而且也会使未被处罚者进一步增强侥幸心理。违规和惩罚之间的必然性心理逻辑即被瓦解,所以,人们容易持观望心理。我们说,一个规章制度要产生实际威慑力,需要一个完整的闭合机制,只有规定与监督,而没有有效的问责机制,是产生不了“倒逼”效应的。所以,对于《规定》的深入落实,必须严肃法纪,真正实现对公务接待中违规现象的“零容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规定》执行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一些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因此,在刚性约束领导干部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还要进行自我约束,既要充分认识到“超标”公务接待问题给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更要从党性的高度,敬畏《规定》,敬畏党纪国法,从而自觉遵守《规定》。“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没有了敬畏,也就没有了底线。一个人心无畏惧,则会肆无忌惮,随心所欲;一个人心存敬畏,就能按自然规律和制度准则办事。

应该说,当前落实《规定》所取得的成效,只是我们党根除公务接待弊端的一个开始,距离本原的公务接待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我们相信,好的制度一经建立,就如同播下顽强的种子。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落实并不断完善新的公务接待制度,坚持标本兼治,我们一定会拥有一个从工作出发而不是为人情所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发展环境,一定会树立起风清气正、务实为民的党风、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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