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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思路和着力点

2014-05-23李军鹏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事权政府职能简政放权

文/李军鹏

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任务。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简政放权具有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一,简政放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主线,是适应我国全面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简政放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正是通过简政放权,我国的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自治组织效率得以不断提升,我国的经济社会运行才充满了生机活力。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将逐步确立,随着我国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为重点的改革开放全面进行,我国将成为全面开放的自由贸易体。这一全面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迫切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进一步向市场和企业放权,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法治环境。

第二,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的不断提高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收入水平与文化素质的不断提升,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日益成为一种刚性需求,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发扬社会民主与基层民主,更多地运用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为此,必须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向基层、社会组织和公民放权,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中的作用。

第三,调动地方积极性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地方政府管理是我国整体政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环节,我国90%以上的公务员在地方,85%以上的公共财政最终支出在地方,80%以上的公共服务履行与行政执法在地方,因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能否成功,最终要看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能否成功。但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不明晰,各级政府职责同构、上下一般粗,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不对称,一些中央政府部门集中了过多的财权与事权,地方政府积极性受到抑制,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地方政府积极性,妨碍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为此,必须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向地方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行政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迫切需要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与重要抓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政府为市场经济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的意识不断强化。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政府职能还存在着不到位、越位与错位的问题,政府部门仍然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仍然过多。一些部门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某些部门既管宏观规划又管具体项目审批,行政效率不高,等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就是简政放权不够,政府还承揽了很多本该由市场和社会承担、不该由政府履行的一些职能。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就要从根本上简政放权,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市场事务与社会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履行。政府的职能则主要是为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环境。

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基本思路

进一步简政放权,重点是要理顺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形成稳定、合理、科学的结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社会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地方积极性,从而推动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加快现代政府建设。

简政放权的基本思路是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合理划分三者的作用范围,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使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机制、社会自我管理三者密切配合,既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运行,又防止市场无序与社会失序。因此,要清晰划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作用边界,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协同、公民参与相结合;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凡是地方政府能够从实际出发自主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和中央政府部门不应干预。

第一,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向市场和企业下放权力。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就要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为此就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竞争主体作用。

第二,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向基层、社会组织和公民下放权力。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伙伴关系是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随着城市化与国际化的不断推进,社会事务管理日益繁杂,仅仅依靠政府部门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常常难以管好、管到位。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要遵循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三者积极性的原则,推进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政社分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协同、公民参与相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使全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

第三,进一步简政放权要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向地方下放权力。简政放权包括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省级政府也有一个向下级政府下放权力的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在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发挥地方因地制宜管理经济社会的作用,充分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同时,还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权责,建立利益均衡分享型的行政体制,使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税权在各级政府间得到合理划分。

进一步简政放权的着力点

进一步简政放权,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核心,加大权力下放力度,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一,着眼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向市场和企业下放权力上迈出新步伐。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与自担风险的事项,原则上都应从政府审批中剥离出来,政府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检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的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政府规制;凡是能够通过事中与事后监管达到监管目的的事项,原则上都要取消事前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要放权给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进一步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评比达标活动。要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事业、公共文化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精简力度,放宽对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与公共事业领域的各种限制,实行公平准入与自由竞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快推进以备案制为主的企业设立管理体制,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造宽松市场准入环境与优良营商环境。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出台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与战略性资源开发等领域,企业投资项目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第二,着眼于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在向社会下放权力方面迈出新步伐。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放权给社会组织,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使其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要从战略高度看待社会组织发展,将培育社会组织作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规模弱小、功能不强等突出问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从控制管理向培育服务转化,重点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培育群众需求多、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孵化成功出壳后,可以通过向这些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其发展。完善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要通过优先注册、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建立公益产权制度,公益产权的基础是社会捐赠和以税收优惠等形式获得的公益资产。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通过项目资助或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三,着眼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向地方和基层放权方面迈出新步伐。要放权给地方和基层,下放投资审批事项,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同时,要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要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完善地方税体系,使市县政府拥有较为充足的税收来源。增强社区自治和自我服务功能,推进乡镇政治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推动建立街道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发展社区自治组织,促进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有机结合、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第四,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在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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