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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中国模式”经济政策的探析

2014-05-12王晓亭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中国模式民主化公共政策

王晓亭

摘要: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政治学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在公共选择理论中,它尤为关注政府决策的过程,并试图探索导致现存决策失效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于当下的经济决策更是如此。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决策过程比结果更为重要,规则决定政策。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重视约束政策制定过程的规则建设,对我国经济政策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公共选择;政府;公共政策;民主化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分析

公共选择被定义为对非市场管理的经济学研究,把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于研究集体的或非市场的政治管理过程。它以“经济人”假说为基本假设前提,依自由的交易能使交易双方都获利的经济学原理,分析公众的公共选择行为。公共选择理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集体性,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必须要有集体决策;二是规则性,为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偏好差异,必须进行集体决策以制定能够满足一般人偏好的规则。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治是一个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供方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消费者是公众,购买或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基本行为单位都是独立个人。同一个人,其在经济领域的自私性不可能仅仅因为他的政治角色而有改变。另外,由于逻辑起点是“经济人”的概念,政府便不再被认为是具有强烈独立倾向的集体。总之,任何一个个体都是要通过选择以求得最大利益,并在公共选择中求得利益平衡。

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它认为没有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官僚机构来提供。因而它主张设立私营企业、非盈利机构等公共部门以取代政府官僚体制;实现公共组织之间的充分竞争以及公共服务组织小规模化;通过分权实现权威分割,允许不同组织之间在职能和管辖区域上的重叠交叉,等等。公共选择理论把分析政府行为效率以及促使政府最有效工作的规则制约体系作为其最高目标。

二.“中国模式”经济决策的局限性分析

所谓“中国模式”,其实就是建立在中国现行经济制度,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基础之上的,发展经济的经验总结。人们对这个经验,作出了众多积极的评价和概括,然而对其局限性却鲜有提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不足。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当然直接缘起于“中国模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与“中国模式”也是截然不可分的。所以,我们在研究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问题时,就应该而且需要研究“中国模式”的局限性。

在我们看来“中国模式”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政府运用计划和市场这两手,可以创建出任何想得到的办法发展经济,但永远无法超越这种模式自身必然产生的局限性。

其一,政府掌握全部经济立法权,虽然可以任意决定市场上的经济政策,但永远不能改变经济规律。所以,政府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经济规律,接受经济规律的检验。

其二,市场调节起最终的决定的作用,如果政府的相关经济决策违背市场规律时,市场调节就无法正常及时的发挥作用,必然要产生严重经济失调。而经济决策的修改,只能通过政府才能实现,所以必须建立一个机制,使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从这两个局限性,我们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结论:一方面必须对政府领导人作出经济决定的权力给以必要规范;另一方面要启动经济民主决策改革,逐步引入各利益群体方代表参加决策,使其诉求能够公开合法的表达,通过适度博弈达致利益平衡,避免决策失误。并由此逐步调整有关经济法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三.公共选择理论指导下的启示

(一)坚持政府经济行为的适度原则

市场存在着的自发性注定了其有的时候会失灵,所以政府就有必要对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因为政府本身也有职能上的缺点,政府的干预过程不一定能弥补市场的不足。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好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把握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的限度,使政府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而不是取代它;但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公共选择理论的结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建立起一整套激励共容机制,这样政府利益不仅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反而更能促进公共利益。

(二)坚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进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逐步转变政府职能。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但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滞后,特别是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与效率改革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理论上与实践上的障碍。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观,为我们对政府、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为了早日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体制改革,并依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三)坚持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建设将政府的决策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也是实现政府经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一环。布坎南认为,决策者会被自身“经济人”的动机所左右,导致其对公共利益的理解难于切合实际;另一方面,决策者自利动机的刺激作用使得他们的决策行为往往不是倾向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而是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和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来决策。 所以说,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逐步优化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系统,完善公共决策体制和相关规则,逐步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

(四)正确看待政府行为的经济效益

我们要正确看待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特征。我国政府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我们不但要加以重视,而且要正确地进行引导加以规范。根本目的在于调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政府的经济行为特别是公共开支项目进行损益分析,以此评价项目的净收益及政府的绩效。

总之,加强政府经济决策行为的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经济决策行为的任意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诸如社会不公、腐败等社会问题,进而提高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但是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政府也是“经济人”,有自身的利益,永远不会自主地为人们服务。所以,更应该促使政府决策行为规范化以为民所用。

参考文献

廖荣碧,公共选择理论及其现实借鉴意义[J],当代经济,2009,(2)。

祝灵君、聂进,公共性与自利性:一种政府分析视角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2002,(2)。

谭晓,论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我国公共政策制定机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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