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文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2014-05-08刘长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医院
刘长轩
法医鉴定意见在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其意见是否合法、公正、客观,直接关系到法律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规范文证鉴定是防止错案、堵塞漏洞,杜绝冤案的重要一环。
一、法医学文证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集检材不全,导致重伤轻定
实践中收集病历材料不全面而造成鉴定失误,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历,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报告等比较常见。例如,2006年4月13日,受害人李某被人用刀砍伤头部,市公安局技术科依据单纯颅骨骨折对李某出具轻伤鉴定意见。其父李某某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轻伤鉴定不服。后经我院办案人员经过反复阅卷,发现该鉴定书送检材料收集的不客观、不全面,材料缺少关键证据。我院技术人员立即到伤者就诊的医院档案室及CT室调取所需要的检材,最终认定李某头部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在检材齐全的情况下,我院在文证审查意见书中按照程序,要求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此案进行重新鉴定。最终李某头部之损伤由原来的轻伤改变为重伤。在庭审中,法院采信重伤鉴定意见,加害人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照抄医院病历,轻信医院诊断,草率出具鉴定
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为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获得较多的经济补偿,甚至通过人际关系,掩盖事实,搞假证明,陷害对方,自己为自己造成身体伤害。例如,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用拳头击伤头面部等处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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