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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2014-05-08周玉国刘新群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周玉国 刘新群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充分履行职能,促进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备,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定位错误,代行职责,不然就容易越俎代庖”[1]。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不是参与到具体的矫正措施中代替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矫正,而是应当严守“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的原则,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督者,而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实践中,对社区矫正重配合轻制约的倾向比较明显,甚至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中去。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转换自己的角色身份,就会丧失法律监督者应有的独立性,并且可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或者又会陷入“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窘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涉及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也涉及矫正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正确行使职权,同样会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矫正人员的改造,这就需要一个客观中立的监督者来保障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做好监督者,要做到“两个正确认识”。一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定位。检察机关不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而是监督执行者依法履行职责,是为了各相关部门更好地协调以完成社区矫正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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