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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高官杨贤才受贿大案实录

2014-05-08纪剑铭

中外书摘 2014年4期

纪剑铭

杨贤才:

1978年8月中山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

1989年被提拔为民庭副庭长,

1993年升任庭长。

1997年改任刑一庭庭长。

2000年9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

2010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对杨贤才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贤才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京城受命

2008年12月12日是个周末,当天下午2时30分,在中纪委八楼的一个中型会议室里,召开了一次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的案件移交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及保定市检察院的有关领导。中纪委三室的一位负责同志在会上宣布:中央纪委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经济罪案的调查中,发现了涉及广东省法院系统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的已经涉嫌犯罪,经中纪委领导批准,对涉嫌犯罪人员,将分期分批移交检察机关侦查。第一批移交给检察机关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他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8年6月28日被中纪委“双规”,7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已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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