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检察工作应对
2014-05-08邵世星
中国检察官 2014年3期
邵世星
首先,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宏观方面的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变迁的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建国初期,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体现的是超职权主义模式。这也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恢复法制建设。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这时候国家的改革开放刚开始不久,诉讼模式上仍然体现强职权主义色彩。到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诉讼模式上朝着弱化法院职权,加强当事人地位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因为这一时期经济改革已经进入了比较深的程度,诉讼模式上需要和市场经济的特点相适应。2007年,对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但这次是一次小的修改,主要修改的是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其他方面没有修改。2012年8月31日的第二次修改,是一次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全部章节。
2012年第二次修改民事诉讼法,首先也涉及对诉讼模式的选择问题。诉讼模式的选择我们可以用两句话概括:强化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与国家职权主义的结合。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即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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