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2014-05-05李文林
检察风云 2014年22期
关键词:投保人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Q:李律师,您好!
我最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涉及驾驶证过期,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想向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的律师咨询一下。这起交通事故的大致情况如下:
2013年10月14日,我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我与对方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经我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我的车辆损失为13万元,对方车辆损失为6300元。此外,我的车辆产生施救费1250元,对方车辆产生施救费1300元。我与对方就事故损失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各半承担,即各承担69425元,我与对方已经结清相关费用。
我换领新证前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3年9月4日,事故发生时我的驾驶证已经过期,我于2013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现在所持驾驶证记载“有效起始日期:2013.09.04,有效期限10年”。
我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均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两份保单的“重要提示”中第一条均写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车辆保险保单责任免除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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