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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八域外检察欧洲篇

2014-05-04

检察风云 2014年21期

海外司法系列专题之八域外检察欧洲篇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创始于中世纪欧洲的英国和法国,国王律师和国王代理人分别演变成了现代检察官。作为检察制度发源地的英法两国,则分别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代表。今天,欧洲各国的检察制度又有哪些别具一格的新特色呢?

德国:受人尊崇的检察官

在德国,国家制度造就了检察官的高尚地位。德国检察官从大的范畴讲属公务员序列,但国家对选拔检察官又有专门的规定。首先,检察官必须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还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并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到指定机构参加为期两年半左右的实务训练,然后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合格后才具备检察官的选任资格。每个检察官在获得正式任命前都要先做实习检察官。只有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成绩居前者才有资格申请做实习检察官。如果有太多人报考,司法部只允许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中15%的成绩优秀者作为检察官和法官人选。当上实习检察官后,还要经过一系列的考察才能成为终生职务的正式检察官。

德国很重视检察官的任后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司法辅助知识和专业专题研讨。辅助培训包括经济、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专题研讨则是以检察业务交流式的研讨为主。同时,德国还提倡检察官参加由非政府民间组织开展的专门技能培训。经过这样严格的教育选拔培训过程,选任出的检察官业务素质都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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