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疏堵结合规范地方债
2014-05-04刘剑文陈立诚
检察风云 2014年21期
关键词:规范
文/刘剑文 陈立诚
新《预算法》:疏堵结合规范地方债
文/刘剑文 陈立诚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新的《预算法》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备受关注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在新《预算法》中取得了重大的突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也对外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问题拨疏:债务膨胀的成因透视
修改前的《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一规定原则上禁止了地方债的存在,但实际上并未在现实中得到有效的推行。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一直不断膨胀。根据审计署2013年底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已逾10.8万亿元,同时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约2.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约4.3万亿元,总计将近18万亿元。作为对比的是,我国2013年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约为6.9万亿元,加上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约为11.7万亿元。可见,“隐形”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经远远超过其明面上的常规收入,严重影响到了财政稳健与安全。
究其成因,地方债难题从根本上导源于地方财政失衡的压力。在行政主导的分税制体制下,多次财政调整都显现出“财权上收、事权下移”的倾向,一些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的划分比例一再向中央倾斜。而政绩考核压力又使得地方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地方政府收支缺口日益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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