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圈子腐败”安全感
2014-05-04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检察风云 2014年21期
关键词:监督
文/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破除“圈子腐败”安全感
文/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窝案、串案往往具有群体性,究责起来阻力多、难度大,这是现实。但若以“法不责众”作为妥协,则不但腐败无以遏制,法律权威也将受损。司法公信不彰,将带来更严重的腐败圈子化。
人是群居的动物。自有人类社会至今,这一特征从未改变。作为社会现象的人际“圈子”并没有错。但“圈子”一进入隐蔽的腐败平台,其惊人的破坏力就会爆发出来。所以说,要遏制这种腐败窝案、串案,还得从“腐败圈子”的滋生土壤及其内部结构入手。
从宪法和法律上看,中国的权力结构是“民主集中制”。无论是在宪法上,还是在党的最高文件中,人民的主体地位都是确定无疑的。但在宪法之外,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又自有一套从上而下的控制网络。在这个权力网络中,下级官员主要是由上级领导来挑选的。这种纵向的服从当然也包含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现实中往往由于上与下毕竟相隔遥远、山高水长,容易落入“上级监督太远”的窘境。上级没有办法事无巨细地去指导下级主要官员,只能在施政大方向上加以控制,具体实施的权力,就交给下级官员便宜行事。
而一旦获得上级领导的青睐,成为某地或某部门的“一把手”,由于地方或部门权力相对独立和封闭,主政者的“自我决策”空间有了,也就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这就是民间常说的,“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险”。若到了涉嫌犯罪,不得不借助于司法来监督时,往往又“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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