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
2014-04-29廖金龙
新校园·上旬刊 2014年10期
廖金龙
摘 要:依法治国方略下,中国乡村司法被赋予了丰富的乡土法治化职责。然而在实践中,中国乡村司法在基层行政、资源紧张、法治化等多层压力下,理想中设定的功能出现了微妙的变形。
关键词:当代中国乡村司法;乡镇司法所;功能变异
一、乡村司法的功能描述
“依法治乡”目标下,各乡村司法机构一方面是国家“送法下乡”、实现乡村法治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又是国家乡村法治目标实现的前沿阵地。为了实现依法治乡的目标,达到国家权力努力控制基层的目的,国家自上而下一次一次对乡村司法法治建设进行推动。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司法部发布的各项文件也明确规定司法所应承担的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简而言之,乡镇司法所被赋予了大量乡土法治化的职责,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国家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乡村司法的功能现状
课题组以司法所为视角进行调研,发现乡镇司法所在实际运作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