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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割

2014-04-29于舒媛

中国市场 2014年5期
关键词:抚慰金赔偿金责任法

[摘要]家庭中一个生命的消失,是一个莫大的不幸。司法实践中,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大量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存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使民众在面对这一问题时没有规范可循。本文着重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合理分割问题,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赔偿标准问题,以期待能够引起广泛的注意,尽快完善立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物质损失赔偿;物质属性;生活关系紧密程度;共同生活;赔偿点数;无差别对待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0143-02

1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1)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2003年12月4日通过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性质问题是困扰致人死亡赔偿案件的一个久而未解的问题,理论界也颇具争议。

(1)对死亡赔偿金性质争议的不同观点。

一是“抚慰金说”。抚慰金说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属性为精神性赔偿,属于抚慰金性质。该说的代表为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对其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财产损失赔偿说”。该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为一类单独的赔偿项目,其与死亡赔偿金是并存的关系”。该观点的法律依据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以及《国家赔偿法》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2)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在第一条所列不同条文中的意思是不同的,因而不能缺乏针对性地说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或者是财产损失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前所称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后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虽然将死亡赔偿金定位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性质仍然是,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这一观点在随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得到了明确,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都认识到,以前的规定对“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到底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没有确认,才导致了理论界的争论,因此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中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为两个单独的赔偿项目,借以明确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属性。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死亡赔偿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的“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概念的含义已经不同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属性后,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即“对什么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侵权人死亡遗失利益或可得利益的赔偿。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主要体现在并不是所有死者的生命如果得到延续,都一定会创造财富及获得物质收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失去生命的赔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这种观点容易受到误解。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已逝生命的物质损失的有限赔偿。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通过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论述,确认了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属性,笔者认为“与死者生活的关系紧密程度”,是近亲属分割死亡赔偿金应优先考虑的基础因素。侵权责任法及人损解释都规定了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根据亲属与死者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决定了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同样在近亲属之间分割死亡赔偿金时,还是要优先考虑“与死者生活的关系紧密程度”因素。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死亡赔偿金的合理分割。

3.1近亲属的范围及顺序

《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的范围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做出了规定,明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认为该规定应当作为确定近亲属范围的依据。

3.2确定近亲属顺序的具体情形与分析

(1)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只有第二顺序近亲属的情形。如果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是两人或两人以上,都与死者之间没有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若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是两人或两人以上,都与死者之间有扶养或抚养关系,则仍应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若只有部分近亲属与死者之间有扶养或抚养关系,则有扶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应排序在前,没有扶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排序在后,按照排序的先后确认有抚养、扶养关系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因为有扶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与死者生活关系紧密程度要高于没有扶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如果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为一人,则无须排序,赔偿金也就无须分割。

(2)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存在情形。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而第二顺序的近亲属不再是赔偿权利人。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死者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的近亲属的存在形式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形之一:

①死者的第一顺序近亲属只有一人的情形。这种情形不会发生争议,赔偿金无须分割。

②死者有父母,无配偶及子女。

③死者有子女,无配偶及父母。

④死者有配偶、有子女,无父母。

⑤死者有配偶、有父母,无子女。

⑥死者有父母,有子女,无配偶。

⑦死者有配偶、有子女,有父母。

3.3死者的第一顺序近亲属只有一人这种情形

赔偿金无须分割,也不会发生赔偿金分割争议。针对第一顺序近亲属两人以上的存在情形,笔者将通过对死者的配偶、父母应按什么标准来分割赔偿金给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并对这种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论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中完全可以通过详细明确的计算,以明确权利人应得到的权利份额。

(2)计算分割死亡赔偿金数额,首先应当确认一个计算的单位,笔者将其命名为“赔偿点数”,即将赔偿金折算成相应数目的赔偿点数,即可以得出每个赔偿点数所对应的赔偿金数额。

(3)配偶所得赔偿点数的计算方法。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作为配偶所得赔偿点数计算的基础依据。这样的计算的合理性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越长,表明配偶与死者生活的关系越紧密,关系越紧密,其所得点数就应越高。

(4)父母所得赔偿点数的计算方法:

①首先将父母每个人的赔偿点数确定为18点。

②在此基础上如果死者不是父母唯一的孩子,则应将基础点数的18点除以子女的人数,进而得出赔偿点数。

③如果死者未满18岁时去世,而父母又都一直同死者共同生活,则父母的赔偿点数仍按①、②项所列方法计算,但如果父母离婚,则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基础赔偿点数应增加,增加的数额为死者在其父母离婚后与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年限。

④如果死者在18岁之后死亡,并且仍与父母共同生活,则继续共同生活的年限继续计算点数。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大陆侵权责任法(一)[EB/OL].[2010-08-07].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100807-225600.htm.

[2]麻昌华,宋敏.论死亡赔偿的立法选择[J].暨南学报,2009(2).

[3]石春玲.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J].法学论坛,2007(1):89.

[作者简介]于舒媛(1992—),女,满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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