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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2002-2012年间252例麻醉犯罪案件回顾性研究

2014-04-27朱传红李先强任亮王海生刘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苯二氮检材物证

朱传红李先强任 亮王海生刘 艳

(1 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湖北 武汉 430024;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30;3 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 湖北 武汉 430070)

武汉地区2002-2012年间252例麻醉犯罪案件回顾性研究

朱传红1李先强1任 亮2王海生3刘 艳2

(1 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 湖北 武汉 430024;2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30;3 湖北省公安厅刑警总队 湖北 武汉 430070)

收集武汉市11年间涉及麻醉犯罪案件252例,对其案件基本特征、药物进入体内方式、物证的提取与检验结果间关系进行相关统计学分析。

麻醉犯罪案件 麻醉药物 抢劫 强奸 毒物分析

麻醉犯罪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某种秘密或公开行为,让被害人自愿或不自愿服用或其他方式使药物进入体内,使被害人丧失意识、降低抵抗能力或妨碍被害人的意识判断能力,从而有利于犯罪行为的实施,包括强奸或其他性侵害行为、抢劫、绑架勒索等。

国内相关报道并不少见,但多限于个案报道和麻醉药物的理化检测,对其特征研究及变化分析并不多。为进一步研究麻醉犯罪的案件规律及特征,对2002-2012年武汉地区252例麻醉犯罪案件进行回顾性研究,并对相关问题及其变化进行总结,旨在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能力,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1 材料与方法

收集2002年1月-2012年6月湖北武汉地区有明确化验结果的、以麻醉药物为犯罪手段案件252例,按麻醉犯罪年发案率、案件性质、麻醉采用药物的种类及进入体内的方式等进行统计学描述性分析;对其毒化检验、DNA检验等进行比较性分析,研究麻醉犯罪物证动态变化特征。

2 结果

2.1 麻醉犯罪案发时间、年案发率、案件性质

2002-2012年间,武汉地区麻醉犯罪发案平均24例/年,2004年最高,达49例(14.98%),2010年最低,为9例(2.61%),2005年度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2002-2012年间252例麻醉犯罪案例中,麻醉绑架4例(1.60%)、麻醉强奸60例(23.80%)、麻醉抢劫182例(72.22%)、麻醉杀人6例(2.38%)。

2.2 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特征

252例麻醉犯罪案件共有280名被害人,其中男性有126名(45%),女性有154名(55%)。年龄段6~67岁,女性被害人以20~29岁分布最多,占31.43%;男性被害人以 30~39岁分布最多,占17.50%。

2.3 麻醉犯罪案件中使用的麻醉药物种类及分布

对麻醉药物的分类进行统计,主要分为苯二氮卓类、吸入性麻醉剂、吩噻嗪类、巴比妥类、毒品类、酒精、激素、其他类等种类。

麻醉犯罪药物中以苯二氮卓类药物最多见,153例(60.71%),而在苯二氮卓类药物中,又以三唑仑54例最常见,占麻醉犯罪药物中占21.43%;在苯二氮卓类药物中次之有艾司唑仑21例(13.73%)、氯硝西泮10例(6.54%);氯氮平5例(2.38%)和地西泮5例(2.38%);硝基西泮3例(1.19%);咪达唑仑、氯氮卓、阿普唑仑各1例(0.4%)。采用苯二氮卓类药物的胶体金试纸和GC/MS技术对现场遗留饮料、被害人的尿液和血液等进行,仅检测苯二氮卓类药物阳性而未明确苯二氮卓类药物种类52例(20.63%)。采用毒品作为麻醉药物有7例,其中有氯胺酮5例、海洛因1例、冰毒1例。吸入性麻醉剂4例,主要有亚硝酸异丁酯、乙醚、氯仿及其他各1例。激素类主要以松果体素4例。酒精类3例;吩噻嗪类氯丙嗪1例、巴比妥类巴比妥1例等。混合药物6例(2.38%),主要同时检出有:苯二氮卓类药物阳性及酒精(20mg/ml)1例;三唑仑和艾司唑仑1例;地巴唑和氟桂嗪1例;氯丙嗪和氯氮平1例;氯胺酮和艾司唑仑1例;氯硝西泮和乙醚1例。经苯二氮卓类药物胶体金试纸、巴比妥类药物胶体金试纸和GC/MS技术检测,均未检出麻醉药物有 73例(28.97%)。

2.4 麻醉犯罪案件中麻醉药物进入体内的途径

252例麻醉犯罪案例中不同种类的麻醉药物进入体内的主要途径为胃肠道途径235例(93.25%),多被投入饮料、酒、水或食物中进入体内。通过呼吸道进入体内7例(2.78%),主要为有挥发性特性的液体,如乙醚、氯仿、亚硝酸异丁酯和氨水等,其中有4例如乙醚、氯仿多采用方式为用润湿药物手帕捂压被害人口鼻部致其昏迷或丧失抵抗能力,也有采用喷雾壶的方式将药物喷至被害人口鼻部致其昏迷,但未检出麻醉药物有3例。采用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多应用于毒品和催眠镇静药物,共5例;通过粘膜入血方式主要是鼻吸氯胺酮,共5例。

2.5 麻醉犯罪理化物证提取情况

用于提取麻醉犯罪案件进行毒物化验的物证有5种:尿液、血液、饮料或食物、可疑药物及其他,252例案件中提取的5种物证有13种组合,共331种/件,见表1。

在252例麻醉犯罪案件中有73例(28.97%)76种毒物化验物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主要原因为提取因素和检测因素两个方面,见表2。

表1 麻醉犯罪理化物证提取情况

表2 73例麻醉犯罪毒物化验物证检测阴性结果

2.6 麻醉犯罪生物检材物证提取情况

麻醉犯罪以麻醉抢劫、麻醉强奸多见,在犯罪预谋和犯罪实施过程中易遗留多种生物检材,如饮料瓶口、烟头、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现场床单、被害人内裤等。但实际案件中,252例麻醉犯罪中仅78例提取相关生物检材,多为2010年后案例中提取,其中麻醉强奸案件56例(22.22%),以被害人阴道分泌物、内裤、被害人血样等物证为主;麻醉抢劫16例(6.35%),以遗留烟头为主,而饮料瓶口擦拭物提取较少;麻醉杀人6例(2.38%)。

2.7 2002-2006年组与2007-2012年组麻醉犯罪案件特征的比较性分析

将2002-2012年案件分成2002-2006年组(甲组)和2007年-2012年组(乙组),分析麻醉犯罪的变化规律,见表3。

表3结果显示:甲组与乙组麻醉犯罪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麻醉案件数量明显逐年下降;麻醉抢劫发案比例下降,而麻醉强奸案件比例明显上升。麻醉犯罪被害人性别比例也发生变化,男性比例下降,女性比例上升;男性、女性被害人年龄段没有变化,但女性被害人在20-29岁年龄段比例明显上升,男性被害人最常见被害年龄段发生变化,由30-39岁段变化为40-49岁段。

比对麻醉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仍是麻醉犯罪的主要药物,但甲组中以三唑仑为主,乙组中以氯硝安定最常见;同时,乙组麻醉药物出现新变化:①毒品作为麻醉剂的出现,有6例,其中4例为氯胺酮,均对熟睡中的被害人采用鼻吸通过鼻粘膜入血方式,进行麻醉强奸;②乙组中出现采用乙醚、氯仿等挥发性麻醉试剂进行犯罪案,有4例,是麻醉犯罪中的一种新动向,特别是采用亚硝酸异丁酯作为麻醉药物,国内外极少见。

麻醉犯罪理化检材提取种类、比例差异均不大,但乙组中“尿液类”和“尿+饮料类”物证明显增加。

麻醉犯罪生物检材提取意识逐渐增强,乙组明显比甲组生物物证提取种类、数量明显增加,除常见血样、精斑等生物检材提取,对麻醉抢劫、麻醉强奸中的烟头、被害人使用的可疑盛装麻醉药物饮料瓶和嫌疑人使用的饮料瓶瓶口的口腔脱落上皮细胞的提取明显增加。

表3 两组麻醉犯罪案件特征的差异

3 讨论

3.1 武汉地区麻醉犯罪案件的基本特征

武汉地区麻醉犯罪案件有麻醉抢劫、麻醉强奸、麻醉绑架、麻醉杀人4类,其中以麻醉抢劫最多见,182例(72.22%);其次为麻醉强奸60例(23.80%)。2002年至2012年麻醉犯罪平均发案24例/年,占平均年检案率的7.28%;2004年度为麻醉犯罪案发高峰,占平均年检案率的14.98%,2005年度后麻醉犯罪每年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并逐年下降,并于2010年始逐年平稳。麻醉犯罪案件按月统计,发现麻醉强奸案件高发多在4~6月,可能春夏之交,温度已逐渐上升,年轻人户外活动明显增加,衣服逐渐减少,性心理活动随温度增加而逐渐增强有关;麻醉抢劫高发多在4~6月,与春节过后的经济拮据有关。

3.2 武汉地区麻醉犯罪麻醉药物的种类及特征

使用麻醉药物的目的就是使被害人丧失意识、降低抵抗能力或妨碍被害人的意识判断能力,此类药物有镇静催眠药与安定药、阿片类镇痛药、吸入性麻醉药物、毒品、生物碱类、酒精和其他具有类似副作用的药物。

Elsohly和Salamone(1999) 曾列举与麻醉强奸相关的20种药物,最常见的就是酒精,其他依次为大麻、可卡因、苯二氮卓类药物、安非他命和GHB等。Hindmarch等(2003)也曾报道酒精或和街头或娱乐性药物是麻醉强奸案件的主要药物,其使用占案件量的67%。S.M.Scott-Ham和F.C.Burton(2005)报道英国FFS在2000-2002年间对麻醉性犯罪的1014例案件进行分析,结果酒精占470例(46%);违禁药品344例(34%),其中大麻占26%,可卡因占11%;镇静药和催眠药较少。

本研究与国外报道有一定差异,252例麻醉犯罪药物中以苯二氮卓类药物最多见,占60.71%,娱乐性毒品和吸入性麻醉药物其次。而在苯二氮卓类药物中,又以三唑仑54例常见,占麻醉犯罪药物的21.43%;其次依次有艾司唑仑(13.73%)、氯硝西泮6.54%等。比较2002-2006年间与2007年至今的两个不同年代间麻醉药物间的比较,发现麻醉药物出现一定的变化趋势,苯二氮卓类药物虽为主要的麻醉药物,其比例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且使用三唑仑渐少,改用氯硝西泮为主,可能与三唑仑被列入二类精神药物管制有关。同时,娱乐性毒品和吸入性麻醉药物的使用均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娱乐性毒品以氯胺酮为主,吸入性麻醉药物除了乙醚、氯仿外,还出现可用于有机溶剂滥用的亚硝酸异丁酯,应引起一定的关注。

单纯以酒精作为麻醉药物进行麻醉强奸案例仅2例,明显少于国外文献报道,分析可能与两种因素有关,一是与中国传统文化教育有关,致使女性豪饮人数明显较国外少;另一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证据意识的理念有关,对酒精检测的意识不强、报案延迟致使血中酒精检测失去价值等因素有关。

国外文献报道,混合麻醉药物使用多以街头和娱乐性毒品混合使用为主,占麻醉药物的8%,而本研究中麻醉药物检测出混合药物仅6例(2.38%),明显较少。且主要以苯二氮卓类药物与苯二氮卓类药物、娱乐性毒品、吸入性药物等药物混合或先后使用为主,还有1例为处方药地巴唑和氟桂嗪为主,其主要作用通过降低血压而达到使被害人丧失抵抗力的作用,对此应在麻醉犯罪检验鉴定中应引起注意。

麻醉药物进入体内的方式多通过消化道途径,占93.25%,与国外文献报道一致,但本研究中还有一些特殊麻醉抢劫中采用喷雾器喷射麻醉剂、用毛巾捂压口鼻腔等吸入性方式,氯胺酮系列强奸案中采用鼻腔塞入氯胺酮,通过粘膜吸收方式,国外少见报道,也值得我们在工作中注意。

3.3 武汉地区麻醉犯罪毒化物证的提取及检测

麻醉犯罪中毒化物证的提取以尿液最为重要,其次为全血,呕吐物或其他相关物证,麻醉犯罪物证的提取及检验存在一定的时限性,如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最好在24小时以内,绝大多数尿液中苯二氮卓类药物的代谢产物检测48至72小时以内,但检测GHB取血液一定只能在8小时内,若取血液和尿液等一定只能在18小时内。本研究中,252例麻醉犯罪案件,提取进行毒物化验的物证有五种:尿液、血液、饮料或食物、可疑药物及其他类,共13种组合331种/件。最多见是提取单一剩余饮料或含有饮料等物证案例148例(58.73%),其次依次为提取尿液案例 104例 (41.27%)、提取血液案例 24例(9.52%),与国外存在明显差异,同时,252例麻醉犯罪案件中有73例(28.97%)76种毒物化验物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其中未提取尿液和血液的案件有43例(17.06%),提取尿液或/和血液时超过距案发4天以上的案件有20例(7.94%),也显示出在日常办理麻醉犯罪中物证提取的不足:只注重现场提取现场残留的盛装麻醉药物的容器和残留的药物的提取,而忽略对被害人被麻醉关键证据——即被害人尿液和血液中是否有麻醉药物及其代谢产物、药物浓度的鉴定,此也为新刑诉法中对案件相关规范证据的要求。

麻醉药物的检测方法是麻醉药物鉴定的关键。麻醉犯罪中相关检材麻醉药物检测阴性结果的主要原因,就是所采用的麻醉药物浓度过低和检测方法的灵敏度过低。本研究中252例麻醉犯罪案件有73例(28.97%)76种毒物化验物证阴性检测结果中,其中有8例(3.97%)仅采用苯二氮卓类药物胶体金试纸法和巴比妥类药物胶体金试纸法检测;有2例采用苯二氮卓类药物胶体金试纸法和GC-MS技术检测;血液和尿液中麻醉药物和药物代谢产物的萃取方法单一,均采用氯仿萃取,显示出在实际麻醉犯罪中麻醉药物的初步筛选及检测存在一定的缺陷。①仅采用苯二氮卓类药物胶体金试纸法和巴比妥类药物胶体金试纸法筛选麻醉药物,易使部分检材如酒精、娱乐性毒品漏检;②检材中麻醉药物的提取方法,可采用固相萃取法,提高尿液、血液、现场可疑饮料等物证中相关药物及代谢产物的回收率;③延迟报案(超过4天以上)者,其毒物化验检测结果多为阴性,因此,在案发后4周至5周后提取被害人的发根部分做检材,可对毛发中保留少量麻醉药物代谢产物进行检测;④对麻醉药物的仪器检测多采用GC-MS技术,但有些药物在低剂量并不能被GC-MS技术检测出,易导致错误信息判断和检材的浪费,因此应筛选试验的基础上选择精确的检测方法,如LC-MS技术在检测苯二氮卓类药物和催眠剂等麻醉药物中效果最佳;⑤将被害人血液中酒精检测常态化。国外报道,酒精在麻醉药物中比例最大,但在本研究中,仅2例被害女性血液中仅检出酒精,且浓度均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此项检测偏少,可能因为对酒精在麻醉强奸、麻醉抢劫中作用认识不足,未将其列入常规检测,实际案件中酒精检出阳性率并不在少数;⑥检验程序界定上模糊不清。为节约资源,节约、缩短明确麻醉药物的时间,建议先采用对现场遗留饮料(可能含有麻醉药物原药)进行多种免疫法筛选试验,初步确定大致药物类型,再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及对尿液、血液的GC-MS技术、LC-MS技术检测,若均阴性时,可虑在4周后对提取被害人毛发进行检测相关毒物检测。

3.4 生物物证的提取、检验

生物物证的检测在麻醉犯罪中也属案件的关键证据之一,实际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目的,麻痹被害人,在行为举止上并不掩饰和隐藏,因此,在犯罪预谋和犯罪实施过程,易遗留多种生物检材,如饮料瓶/杯、烟头、精斑等生物检材。

本研究中报道的提取生物检材案件较少,252例麻醉犯罪中仅78例,多为强奸案件,且多为2010年后案件,可能与生物检材提取意识和DNA检测手段、技术不断增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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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 萍)

D919

A

2013-9-28

朱传红(1968-),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主任法医师,法医博士,主要从事法医毒理学、法医现场及法医物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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