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2014-04-21董伟褚竞骅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11期
董伟 褚竞骅
摘要: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主要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百分制评标法”、“平均价中标法”、“缩合法”等几种评标方法。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势必要与世界接轨,而国外发达国家目前普遍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方法究竟有多少利?又有多少弊?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扬长避短的措施,希望能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最低价 中标 风险 成效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最低价中标法最早由英国人发明,又称为无标底的价格密封招标。在英国,当项目进入评标阶段,先由业主和技术人员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只要技术、合同、管理等方面能达到要求,就会中标。而在中国,这一方法一直被中国政府限制,直到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首次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价中标,从法律上认可了这一方法,从而正式进入市场实践。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
1. 节省了业主的投资,并获得了最佳的投资效益。
国家招投标法的出台,厦门是走在中国前列的城市。《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政府投资融资及国有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2003年5月8日,厦门市第一个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运作的工程项目——厦门工业园B地块道路及管理工程开标,共有9家符合资质的单位递交标书,报价均比建设单位的预算控制低价,最低的一家仅434万元,比预算控制699万元少了整整37%,震惊四座,一举中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