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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指定车辆定损机构

2014-04-21郑卫东

当代工人(A版) 2014年24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不得指定车辆定损机构

【编辑留言】保险公司店大欺客的事没少出现,被保险人到底有什么权利,还要请专家来说说……

编辑:请您结合本案谈谈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的相关问题。

律师:交通事故后财产损失的确定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议的地方。不同的财产损失定损机构,有时会出现不同的定损结果。因此选择财产定损机构是保险赔付的关键。

现有的定损机构有哪些呢?依据《保险法》第一二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鉴定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如本案中价格评估公司。实践中,以个人为主体的定损员还很少。

随着汽车数量增多,保险理赔案件也日益增多。保险公司为理赔方便,通常做法是由其指定车辆维修厂作为定损点,由维修厂确定定损金额,保险公司以此作为理赔依据。保险公司既是理赔单位,又由其指定的单位确定理赔价格,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对被保险人来说明显缺乏公平,这也是产生大量争议的原因之一。

从法律上讲,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除适用《保险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主体地位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也应遵守。

本案中,定损点并非欧小平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共同约定,而是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指定的,保险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第三条,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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